关于第22149182号“华为Hi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4471号
申请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9182号“华为Hi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
主要理由
:
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844519号“HI-LINK及图”商标、第14580267号“HilinK”商标、第7292483号“HILINKS”商标、第8935361号“HP-LINK”商标、第14127185号“HT-LINK”商标、第22063514号“Hi-LINK”商标、第14707619号“HI-Qlink”商标、第3008298号“H-Link”商标、第7058604号“Hilinks”商标、第7978984号“华扬联众hylin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
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八、十
提出撤销申请
,另,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也已被商标局驳回。
三、申请商标所含的“华为”既是申请人的字号,又是申请人的主要品牌,经宣传使用
具有知名度
,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
主要证据
:
1、商标局关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十被提起撤销申请下发的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