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患者入院时已给予了预约B超下进行淋巴结活检的治疗计划,但直至第6天才进行该项检查,第10天才有病理回报明确诊断,患者入院10天后才得以明确诊断,且在明确诊断之前的治疗期间患者体温始终未得到有效缓解,故医方在此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检查诊断不够及时的过错。
另外
在第7天患者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已符合危急值,但病程记录中未见危急值报告及处置情况。
但考虑到患者自身存在
恶性淋巴瘤
,从发现临床症状到死亡不足1月,可见其疾病发展之迅速、肿瘤恶性程度之高,留给临床治疗时间短暂仓促,故建议医方过错
原因力
大小为轻微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
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患方16万余元。
危急值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本案中患者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已符合危急值,但医方并未遵守危急值报告制度,患者住院病历中没有任何记载,从而被法院认定违反诊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