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药物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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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宣传解读材料

药物一致性评价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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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致性评价目标任务及影响

根据《意见》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安徽现有407个品种1749个批准文号需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涉及106家药品生产企业。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有82个品种652个批准文号涉及51家药品生产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其余325个品种1097药品批准文号涉及55家药品生产企业则需要与全国相同品种比时间,抢市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投资多,风险大,部分企业将因通不过一致性评价而被淘汰。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是一场公平而又残酷的“淘汰赛”,一次性评价进度慢的,或者未能按期完成一次性评价的,将被淘汰出局。相反,提前完成一次性评价的,将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取得市场先机,打开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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