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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分拆路漫漫,而今渐行近——分拆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

五道口金融沙龙  · 公众号  ·  · 2019-08-30 17: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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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过去的资料后,笔者发现,2010年4月,上海证券报登载《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一文,文中指出:“日前召开的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目前证监会已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该文中,还对当时正在酝酿的分拆标准进行了列示,具体包括:


  1.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2.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3.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4. 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5. 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6. 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二) 不鼓励、不支持


仅仅7个月后的2010年11月,中国证券报登载《证监会不鼓励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一文,指出:“监管层从严把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步转为‘不鼓励’和‘从严把握’。”自此“A拆A”被打入冷宫,不再被提及。时至今日也暂无一例境内上市公司成功分拆控股子公司到境内A股上市的案例。


(三) 科创板——再次提起


2019年1月28日和3月1日,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均明确表明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该规定引起了市场的激烈讨论,部分动手快的A股上市公司甚至直接发布公告,分拆其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二、《分拆试点规定》的

制度要点及评论


(一) 适用范围


根据《分拆试点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从定义上而言,《分拆试点规定》的适用范围为:


  1. 上市主体方面,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包含其参股公司。经笔者查找,截至目前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实现上市,如中兴通讯(000063)参股的国民技术(300077)和康恩贝(600572)参股的佐力药业(300181),科创板已上市企业中A股上市公司的影子也比比皆是。


  2. 上市板块方面,《分拆试点规定》在《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将上市版块的范围扩大至整个境内证券市场,而不局限于科创板。


  3. 上市形式方面,包括IPO或重组上市。


(二)分拆的实质条件


分拆的实质条件层面,对比2010年4月,《分拆试点规定》规定了更多的细节。具体包括:


  1.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三年。该条件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分拆其子公司上市的条件相同。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上市公司会接受上市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期间为二年一期或者三年一期不等的时间)逐步提升公司治理规范程度,有利于减少“A拆A”后上市公司和被分拆子公司的之间的不规范行为。


  2.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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