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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订约履行的十大高频“雷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5-2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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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象不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如果是自然人,建议明确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议明确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指定收款人和收款账户,合同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缩写或者简写。


六、代理权限不查清


若签订合同时,对方来洽谈磋商的是职员代表,一定要重点审查对方的代理权限,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七、质量标准不明确


合同要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此外,对产品验收期、质量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也是减少争议的一个重要措施,产品验收期、质量异议期是指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受人负有通知义务。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向法院提出,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又不能举证自己在上述期限内曾向卖家提出过异议,或无法确定问题产品的具体批次,将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八、印章文字要辨明


司法实践中,除了擅自刻印他人印章,还存在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使用刻有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如财务章、技术章)等情形,需要大家提高警惕。尤其是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多与对方接洽,多向对方公司核实,关注对方寄送收件的地点,确保合同签订的对象与实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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