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火焰山下有一位“灭火”人 ·  15 小时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为抵充成本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亦构成犯罪!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6 08:3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2016)浙0483刑初1290号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

被告人张某。2016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陈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为了单位利益,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税务登记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

被告单位桐乡市XX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均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案发后涉案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

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徐某、林某虚开发票案中起到了一定的证明作用;

4、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