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这类观点对于解释平台中的隐私侵权相当有力,从平台资本的营利动机出发,也比较容易解释隐私政策的“形式化”。然而,这种解释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其一,从动机出发来解释平台的隐私管理不能参透管理实践的所有制度逻辑。“隐而不宣”的隐私侵占的确是一部分平台挖掘和制造隐私商品的重要方式,但不能解释大量非商业平台中的隐私流通模式。当运营方式与隐私付费解绑后,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的集散枢纽仍会管理大量隐私,这类非资本化的管理实践更为基础和日常,覆盖了更为广泛的流通场景,但既有研究涉及较少。其二,不管平台进行隐私管理的目的是资本增值还是系统运营,“目的说”的研究普遍关注的是某项技术设置的隐私监视功能,更多聚焦于用户的技术实践与隐私感知,相对忽视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平台运营方的行动逻辑。隐私的场景化生成和其中的权责分配问题,比如因信息流通不当所导致的隐私侵权并不能简单地用平台的初始动机来解释,还需要深入到平台与用户的协商互动中去考察。
(二)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
传统的隐私观强调与众隔离的状态和物品的排他性,隐私往往发生在“隐秘、私下、非公开”的物理空间中(Reiman,1976),所以私人关系与亲密互动往往和隐私的概念之间有高度重合的光谱(Waldman,2018)。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逐渐成为新的社交中介,传统上附着于人身、带有亲密意涵、受到特定时空限制的隐私经由平台的中介逐渐变得公开和外化,甚至这种外化常常以公开的“自我袒露”呈现出来。隐私披露场所的公共化从三方面形塑着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首先,用户会对网络观众积极披露隐私,以调控自我形象。隐私管理分别在“线上”与“线下”两端展开,并围绕自我的同一性产生复杂的纠缠(董晨宇、丁依然,2018)。其次,用户会策略性地针对平台生成式媒体的技术属性设置隐私边界,以控制隐私的分享对象与流通范围(姚敬琦,2022)。最后,用户会关注平台中的隐私风险,但未必会将隐私关注转化为隐私保护行为,“隐私悖论”现象普遍存在(Barnes,2006;Norberg et al.,2007)。
这类研究展现了平台语境下个人在界定隐私意涵与披露隐私行为上的复杂张力。相对于某种给定的利益冲突框架而言,这种解释更加深入,考虑了平台中介下交流空间、受众对象、关系网络等结构性要素对隐私规范的影响,但也存在两点不足之处。其一,该解释忽略了信息互动场景的媒介物质性,预设了平台是媒介技术的所有者和设置者,用户仅能在平台设定的技术架构中被动地应对隐私风险,如放弃隐私、平台断联或平台转换(黄莹,2018;曾润喜等,2024)。事实上,无所不在的程序接口为用户提供了调控隐私的技术可供性,在平台提供的传播路径和用户的传播实践之间存在着缝隙,而这条缝隙恰恰是信息场景得以建立的基础(刘子曦、马璐,2024)。隐私规范不是平台单方面的场景设定,更包括用户对场景边界的确认与协商。其二,研究对用户隐私权利实践的讨论多局限于线上,将隐私实践化约为用户在“真实自我”与“理想自我”之间建立的信息防火墙(孙萍等,2023)。但隐私不只关涉在线信息的可见性,更关乎个人信息“在物理和虚拟空间中以不同形式被他人获取、在不同程度上被他人获取、使用的状态和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后果”(戴昕,2024:1)。只有纳入对线下实践的考察,才能统合隐私管理分析的诸多碎片,看到个体行动嵌入的完整的场景结构。
(三)讨论与本文的研究进路
既有研究围绕平台传播场域中隐私边界的开放和隐私管理的动机,提供了理解成员隐私界定、隐私权益分配、隐私风险形态的一些基本逻辑。“平台的隐私管理结构”的解释将隐私权放置到数据生产与流通的社会系统中,指出隐私权益和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不同之处在于附着在个人信息上的各种权益通常并不是归属于某一主体,而是分别归属于作为信息来源者的“用户”和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双层权益结构恰恰是数字社会信息流通的必要条件(王利明,2023)。在生成式媒介中,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之所以存在并呈多样化趋势,其前提在于平台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收集和处理,并通过技术和劳动在碎片信息与价值数据之间搭建了桥梁。因此,平台并不天然站在用户隐私权的对立面,而是通过平衡个人信息的人格价值和资源价值来处理隐私。同理,用户的隐私权也并不绝对,而是用户在信息接收者、信息处理者与自身的动态关系中,对信息的私密程度以及私密信息的支配权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把隐私权理解为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所有权,则相当于默认一切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这反而消解了讨论的前提(周汉华,2020)。这表明从个人信息到隐私权的跨越包含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复杂互动和利益计算,隐私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并不是简单的流量资本侵权或媒介身份管理。尽管诸如隐私悖论、隐私风险、媒介、可见性等概念为分析隐私确权的动力机制提供了线索,但如何刻画隐私的语境化特征,分析群体性的隐私规范在何种平台与用户的互动关系中被建立、认可,以及在具体场景下如何维系和转化为个体的权利主张,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将隐私权放置到个人信息主体的认知模型中,将隐私确权改写成一个隐私效用的计算与交换问题。这一研究脉络指出,隐私权可以视作个人信息主体通过比较隐私效用与隐私风险形成的收益预期。用户感知的隐私风险越高,对隐私保护的态度就会越积极,会减少信息共享甚至停止使用平台(Mousavi et al.,2020;宣长春、陈素白,2023)。但这些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作为心理过程的隐私保护意愿,与本研究的内容并不相同。此外,这些研究针对的平台大部分是匿名社交的泛娱乐信息环境,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集中的平台类型,而对后者而言,信息的私密性与隐私的权益计算都大相径庭,这也是本文选择婚恋平台作为研究案例的原因。因为婚恋交往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真实个人信息,信息分享的范围广泛,隐私披露具有合理性;但同时,虚拟媒介又存在大量的安全风险,信息接收的对象复杂,隐私遮蔽具有必要性;最后,平台组织建立在社群团结基础上,信息处理的制度较为民主,隐私管理具有约定性。隐私披露、隐私遮蔽和隐私管理之间的张力使得婚恋平台成为考察隐私权之社会建构过程的理想案例。隐私权的界定是一个对信息性质、场景、效用的博弈过程,包含了不同行动者在维护自身权利上的行动策略与共享观念在型构权利格局上的非正式约束。尽管各类数字媒介中信息处理的方式乃至隐私实践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贯穿其中的权利逻辑与确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我们把握隐私权益分配的共性特征。网络相亲社群的隐私管理这一具有权利冲突意味的事务以及其中各方衡量隐私价值的理由是本文考察隐私权的切入点。
三、研究个案与田野说明
2020年7月至今,笔者针对S市的良缘相亲平台进行了长时段的田野调查。良缘相亲是S市知名的婚恋平台,登记用户达到一万四千余人。用户主要以S市居民为主,也包括Z、Q两个周边县市的部分居民。从性别分布来看,男性用户占68%,女性用户占32%。用户学历以专科和本科为主,占比分别为41%和36%。从年龄分布来看,用户以“80后”为主,出生于1980年以前的占4%,1980—1989年的占62%,1990年及以后的占34%。
平台的隐私政策包括“资料审核”“举报监督”“跨界传播”三部分。首先,平台设置了严格的个人资料审核制度。用户需要登录良缘相亲官网,注册账号并在线提交个人信息登记表(又称“备案”)。必填项目包括:用户个人的真实姓名、微信号、手机号、QQ号、出生年份、性别、籍贯、身高、婚姻状况、学历、职业、工作地、个人照片,以及对配偶的年龄、婚姻状况、身高、学历要求等。在线提交备案表后,平台会审核备案内容,管理员在“验证”备案真实性后,根据备案中的联系方式添加用户微信并将其拉入平台微信群,同时在网站上架个人资料。网站明文警示“不实登记者将会被封号、拉黑、公开曝光”。用户如被管理员发现提交虚假信息或备案不完整,则无法通过审核和获得平台使用权限。
其次,平台设置了举报—监控体系,鼓励用户向管理员反馈相亲体验并举报不良相亲者,一旦确认情况属实,就会删号拉黑、群内通报批评甚至公告至网站黑名单。平台强调“虽然良缘相亲对会员有严格登记审核、监控,但人品审核不到。如发现不良人品或不良行为,请立即举报联系管理员”,并在网站、公众号、微信群中给出四类“不良相亲”的定义:(1)在婚或有对象的非单身相亲;(2)不严肃相亲,包括性约会、言行低俗等;(3)提供虚假信息,虚构籍贯、年龄、学历、工作、婚史等;(4)言行出格并被大部分人视为“奇葩”。
最后,平台主张“线上聊三年不如线下见一面”,鼓励用户参加相亲会、情感诊疗会、农家乐烧烤会、饭店联谊聚餐等现场活动,以便面对面交换信息。同时,组织者会在活动现场设置视频直播,将线下情况同步到平台视频号上,让非现场用户可以通过观看直播、发送弹幕和回放视频远程参与相亲活动。可以说,这种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组织方式使隐私的传播突破了传统的空间边界,不但解构了信息发送者对信息接收者的控制权,也使得原先难以留痕的社会关系活动得以借助链接、转发、直播、回放等技术功能编码为可储存、可传递和可处理的平台数据。经由平台的组织调度,私密的两性交往与公开的集体观看之间产生了交叉重叠。
笔者对良缘相亲平台的田野调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采用平台漫游法进行网络民族志。笔者于2020年7月结识该平台发起人英哥,由他推荐加入平台管理团队,以平台内部成员的身份进入田野。由于良缘相亲是一个叠加多个社交媒体、交织虚拟现实空间的大型社群平台,我们也进入了网站、微信、抖音等平台架构下的每一种交往空间,展开了长时段、浸入式的体验,关注各空间中管理员发布的群公告、用户分享的个人备案、聊天记录、相亲个人案例,以及群成员对隐私规范展开的讨论。第二,笔者还访谈了多位平台成员,包括1名创始人,6名平台管理者,15名平台用户,受访人员信息见表1。访谈内容包括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流程,平台中曾出现的隐私危机案例,用户对隐私的理解,自我呈现的技巧,以及管理隐私的策略。第三,笔者还参与了平台组织的各类线下同城活动,如在商场举办的大型相亲会、英哥家的情感诊疗会、在饭店进行的联谊聚餐、农家乐山庄中的相亲烧烤会,等等。这些活动为笔者观察不同场景中的隐私管理实践提供了机会,笔者也由此了解到多元信息主体如何交互性地构建信息场景和隐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