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归案情况说明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相互印证;
(4)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归案情况、接受讯问情况、首次供述情况等。
2.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应审查在案口供的获取方式、固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查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口供瑕疵。
审查路径和方法:
(1)口供笔录形式要件审查,主要查明要素项目是否齐备。包括是否注明讯问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补充和更正之处是否经犯罪嫌疑人捺印确认;口供笔录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捺印。
(2)口供笔录的制作过程审查,主要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合法;讯问主体、讯问时在场人员、辅助人员是否适格;讯问活动、过程是否合法。
(3)通过其他方法核查,主要包括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明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制作笔录时间、核对笔录时间是否合理等;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口供形成过程等。
3.口供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应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评估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
审查路径和方法:
(1)口供的稳定性审查,即口供是否稳定、一贯,翻供、辩解是否稳定、合理,有无提供可查证的证据线索;
(2)口供的合理性审查,即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情理。要注意查明供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个体因素、犯罪动机、手段等是否存在矛盾;
(3)供证的时间性审查,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是否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
(4)供证的印证性审查,即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要查明口供涉及的其他证据或证据线索是否收集到案,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排除了矛盾;
(5)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案件内知细节的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相符等。
四、供述的审查
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审查时,应围绕犯罪动机、犯罪预备、行为过程、危害后果、销赃窝藏、逃避侦查、归案等案件发生、发展的脉络进行,同时,还应重视发现并运用供述中提及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但侦查时未搜集在案或未能有效运用的派生证据、再生证据、隐蔽证据、内知证据等,用以验证某些案件事实情节是否存在。
(一)对供述中犯罪动机的审查。
主要包括:
(1)犯罪动机是否符合逻辑或常理;
(2)犯罪动机产生的时空条件、外部因素,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3)作案过程或作案后的行为是否能够佐证犯罪动机;
(4)犯罪动机供述前后不一的,何种供述或辩解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对供述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审查。
主要包括:
(1)有犯罪预谋的,预谋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2)准备作案工具的,是否供述了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作案工具是否扣押在案,未查扣在案的有无合理说明;
(3)对作案路线、作案现场事先踩点的,供述的路线、现场及其关联区域是否有标志性特征,相关区域视频监控资料是否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运行轨迹是否符合案情;
(4)事先选择或辨认过犯罪对象的,其辨认时间、地点、方式等;
(5)学习、演练作案手段的,其学习的途径、内容,演练的时间、地点、对象、效果等。
(三)对供述中犯罪实行行为的审查。
主要包括:
(1)作案时间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2)作案地点及地理特征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一致;
(3)作案过程是否得到痕迹、物证及现场物品变化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
(4)作案方法是否具有个体(个案)独特性;
(5)借助他人、他物(特殊作案工具)等实施的,是否得到其他痕迹、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能否得到侦查实验的验证;
(6)犯罪对象的数量、特征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否印证,能否得到作案方法、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等印证;
(7)犯罪后果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的验证;
(8)作案过程涉及多人、多种作案工具、多种危害后果的,能否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各作案工具的特征及使用情况,以及造成各危害后果的原因及具体行为人;
(9)作案过程能否得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或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直接或间接印证。
(四)对供述中作案后行为的审查。
主要包括:
(1)有无报警、救助、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候民警抓捕等配合侦查的行为,以及有无销赃窝藏、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等逃避侦查的行为;
(2)对作案后行为的供述细节,如逃离现场的路线、方式、途经地、目的地、接触人员、重返现场及打听案件侦破情况、向亲友陈述案情等情节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五)对供述中归案情况的审查。
主要包括:
(1)供述的归案过程与在案的《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报案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材料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支持;
(2)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投案前的行踪、通讯记录等材料证实,首次讯问是否记录了投案情况及主要犯罪事实,防止替人顶罪、由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人承担主要罪责等情况;
(3)被抓获归案的,是否有相应笔录印证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影响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认定。
五、辩解的审查
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申辩,翻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解。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动态反映口供的变化过程。要审查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准确认定犯罪,避免冤枉无辜。实践证明,认真、细致审查辩解是发现案件疑点乃至纠正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趋利避害心理或外界压力等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真假混杂,必须审慎对待,从合理性、印证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辩解的合理性审查
应结合在案证据仔细审查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一要审查辩解内容与案情是否符合,如辩解内容与已有的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则辩解不符合案情;二要审查辩解内容与常理是否相符,如辩解内容明显不符常理、出现多种辩解甚至矛盾辩解,则辩解不具有合理性。
审查方法和路径:
(1)审查辩解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变化过程,重点查明归案后首次提出辩解和有罪供述后首次辩解的情况;
(2)当面听取辩解,考察侦查机关是否将相关辩解全部、客观收集在卷;
(3)审查是否针对提供的证据及线索进行了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