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实质重于形式
”
这一规定充分运用,根据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少将其纳入关联方的考察范围,尤其是双方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从会计准则规定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指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该子公司具有一定的权益,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子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符合
“
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
的情形,所以可认定为母公司的关联方。
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子公司少数股东与母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各种间接联系和经济往来。比如,少数股东可能会通过子公司与母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或者在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进而影响母公司的利益。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少数股东对母公司的影响看似不直接,但从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实质来看,他们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
对拟
IPO
企业来说,判断关联方的关键条件之一是
“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如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交易性质并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义务。
如三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曾将子公司少数股东定义为其他关联方,持股比例在
5%-45%
之间。
李建秦: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子公司秦艺服饰
25%
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