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接到诉状后,
物业公司感到很无奈
,认为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小区内仅道路一边有人行道,物业为了防止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影响正常的行人通行,避免道路两边均被车辆停放,故设置了黄色的铁桩,在小区的入口处,物业设置过比较细、矮的黄色钢筋护栏,但由于小区内存在大货车,这种黄色钢筋护栏不能起到阻止车辆停放的效果,所以设置了高度中等的黄色铁桩。”
物业公司认为,高度设置到中等是因为过低的圆形铁桩容易绊倒居民,物业设置铁桩颜色设计是红黄相间,防止单色在夜晚不易引起注意。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和原、被告一起到事发现场查看:道路东侧人行道上均安装了等距黄色铁桩,高度大概1米左右,该马路的西侧画有停车位,西侧未安装上述铁桩。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道路旁人行道上设置安装铁桩虽然是为了防止机动车随意停放,但存在安全隐患,漳女士因本次事故受伤与物业公司设置安装铁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漳女士的具体伤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漳女士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漳女士获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4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