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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合一后深圳二手房交易流程有三大变化

周律说房市  · 公众号  ·  · 2018-03-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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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个重要的交易信息没有被锁定,就是买受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在商业银行贷款阶段是没有被锁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仍然自由可以增加或减少。这里面隐藏着什么信息,不言自明。

网签合同的解除锁定本着谁锁谁解的原则。合同被锁定后其他人不能二次解锁,必须锁定人解除后其他人才可以。也就是说,双方在A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需要更换商业银行时,必须先由该商业银行解除锁定,然后其他商业银行才可以受理买受人重新提交的贷款申请。

我个人认为,应给买受人和出卖人设置该程序的救济途径,限制银行的权利。现实中买受人贷款不能,解除资金监管协议是个大难题,买卖双方都不交易了,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其他房产,无论买受人如何申请解除首期款监管协议,银行均不会同意,要求双方共同申请或等到监管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才会解除。相信以后双方的网签合同被商业银行锁定后,买受人贷款不能构成合同违约时,出卖人要求银行解除网签合同的锁定,取消网签合同,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

三是增加了商业银行设置历史遗留件的权限。

也就是商业银行对发生在3月28日以前的交易,作为历史遗留件问题,审批贷款时可以不锁定网签合同,还是按照原来的流程进行。办理抵押时,不受三价合一政策以网签合同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的限制。这里面有个问题,商业银行认定历史遗留的权限有没有一个期间的限制,比如半年时间,还是一直留着这样的权限,若一直保留着,这不得了。

下面结合听课的内容从我个人角度说下这调整给交易的影响:

一、 处于抵押状态的房产,也可以办理网签合同

据讲课老师说是实行三价合一后,一个房产只能在登记中心系统中生成一份网签合同。

依据新二手房交易流程,网签合同签订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出卖人是不能另行出售的,实际上赋予网签合同等同于物权法上预告登记制度预防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功能。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便中途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也必须先取消该份网签合同,才能再次签订网签合同出售该房产。

网签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如何取消网签合同是个难点问题。在法律之外,赋予了网签合同有类似于预告登记锁定出卖人房产,预防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功能。但是流程这样设计,对出卖人的利益显然维护的不够,没有兼顾到出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总体感觉网签合同新规则对出卖人极为不利。

买受人贷款不成功,也不愿意一次性付款购买,也不配合出卖人解除网签合同的锁定和取消,出卖人必须通过到法院起诉通过判决解除合同和网签备案手续。但这需要很长时间,出卖人卖房时为了快速套现,由于房子被锁死,不但可能用不到钱,更可能造成对换房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后果是很严重的。

如何设计的能够让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尽快摆脱网签合同的限制,既要保证效率也要兼顾公平性,显得尤其重要。提醒下出卖人在三价合一政策实施后,为了顺利的出售掉房产,避免房产被锁定,在合同签订前需要查验买受人的购房资格和资金流水情况,不要在随意签订主体变更确认书了。

买卖双方网签后如果新规则没有赋予出卖人个人可以随时取消网签的权限,碰见没有购房资格的买家,在银行贷款环节,会被拖很长的时间,特别是那些打算办理深户的买受人,利用银行审批贷款时间没有法律规定的漏洞,故意签订首期款监管期限为6个月的协议,然后自己慢慢办理入深户手续,光在贷款环节就可以拖出卖人6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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