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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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客户赖账,公司让员工“背锅”,可行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5-20 00:0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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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文化公司主张周某违反公司规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即应当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直接导致文化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某文化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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