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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耻、惧与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

剑客会  · 公众号  ·  · 2017-09-25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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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本塞小说《树林里的人》提供的是一个文学的例子,保罗是一个生活在树林子里的孤独者,在现实生活中,情况要复杂得多。斯本塞书里的树是生命的象征,当威尔倒地而死的时候,除了砍倒生命之树的保罗,谁也没有看到有一棵树倒下,谁也没有听到这棵树倒下的声音,保罗的行为和道德选择几乎完全是他个人的事,可以与他的那个社会分离开来( 斯本塞的故事并没有这样发展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不断地被他人———邻居、同事、同行、陌生人、国人、其他公民———所见证。在一个道德出现了危机的社会中,当人们有不当行为,但没有来自神或正义之法的道德对错标准的时候,在他们甚至不再在乎别人会怎么看、怎么想的时候,那就不再是个人的道德出现了偏差,而是某个社会人群或整个社会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错乱。


传统的耻与惧与红色的耻与惧


罪、耻、惧就如同三种原色( 在科学上,原色是红、绿和蓝。但在艺术上,如绘画,原色是红、黄和蓝 ),可以调配出无数不同的混合形态来。没有一种社会文化是以单纯的原色形态存在的,中国的道德文化也不例外。在传统的中国传统社会里,“羞耻”文化( 讲“体面”、“大丈夫”、“做人”、“扬眉吐气”、“丢脸”、“被人看不起”等等 )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但是,所谓的东方“羞耻”道德文化,即便在传统中国社会仍然完整的时候,也只是部分地适用。例如,中国传统道德中并不完全缺乏某种罪感的因素,人们在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时候,也会发出“还有没有王法”的哀鸣和“老天有眼”的呼号,下意识地诉求于某个朦胧存在的、至高无上的对错裁决权威。


“羞耻”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因为在封建等级森严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不同的人等( 王公贵族、士、农、工、商、贩夫走卒 )对哪些是“羞耻”的事情有不同的标准,许多“荣耻”规则甚至还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例如,士可以嫖妓( 不丢脸 ),但却不可以娶妓为妻( “丢脸” ),这就和蓄奴时期的美国白人可以和黑人女子生孩子,但却不能娶她为妻一样。由羞耻规定的对错是相对而言的,这与罪感的那种必须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性的、至高的对错判断是不同的。


罪感的对错辨别必须要有一个被人们共同认可的、高于个人权力( 尤其是“政府”和“官” )的至上道德权威( “上帝”或“正义之法” )。这样的道德权威在中国始终没有能被清楚地确立,中国没有像基督教那样的上帝道德权威,也没有像罗马法那样高于包括君王在内的所有人的法律。中国传统“法制”所体现的是君王统治的意志,人们服从法,未必是觉得它正义,而更多的是因为害怕不服从的后果。因此,传统中国的“法”更多的是与“惧怕”混合在一起。除了这种可以预期结果( 因此是“理性” )的“惧”,还更有另一种无可名状( 因此是“非理性” )的“惧”,一种甚至在“不理亏”的情况下,也同样让人无法“心安理得”的“惧”,如怕见官、怕进衙门、拜龙王、求神卜卦、信风水。传统中国的道德观的“德教”诉之于“耻”,“法教”则诉之于“惧”,而“政教”则成为一种耻与惧混合,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传统“耻—惧”道德文化。


1949年后尤其“文革”中的道德文化,它最重要的特征是用红色“耻—惧”替代了传统“耻—惧”。红色“耻—惧”看起来与传统“耻—惧”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缺乏普遍道德准则和正义法治。两种“耻—惧”文化曾经是冲突的,但是,在有需要的时候,却又因为具有共同特征,可以并不太困难地结合到一起。


传统的中国“耻—惧”道德文化曾经是“红色革命”要消灭的对象。为了树立自己绝对的意识形态权威,红色道德必须搬掉传统道德习俗的障碍,也就是所谓的“反封建革命”。这种破坏改变的不是传统的“耻—惧”混合模式,而只是它的一些内容。1949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动的“思想革命”便是以红色羞耻代替传统羞耻,以红色恐惧代替传统畏惧。


在红色“耻—惧”文化中,人的行为对错是由政策决定的,与普世价值或自然法的普遍道德原则无关,普世价值或自然法的普遍道德都被当作“资产阶级价值”和“普遍人性论”来批判。在红色“耻—惧”环境中,人们的行为受“正确”政治和它的“羞耻”或“光荣”观念所驱使,先是被强迫如此,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变成一种“文化”。例如,说假话是错的,阴损、告密、发人隐私都是错的,但跟着形势要求说假话、打小报告、告发别人,不但不羞耻,反而还光荣,如“大跃进”中的“放卫星”、大话诗歌、各种运动中的检举揭发。又例如,尊敬父母是对的,但是,不要说尊敬,就是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父母是“右派”或“反革命”,也都是可羞耻的;而摆脱这种“羞耻”的办法就是向党表忠心,与父母“划清界限”。传统道德观中的“忤逆不孝”成了红色道德观中的“革命立场”。


以这种红色“荣耻”观主导自己的行为,未必完全是个人内化的道德意识,更多的是出于对权力惩罚的高度畏惧。这种红色“羞耻”和“惧怕”的稳定合成状态,在“文革”中达到了巅峰。它彻底破坏了中国传统的羞耻感,使绝大多数中国人变成传统道德意义上的无耻之徒———背叛、出卖、乘人之危、落井下石、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谎言欺骗、冷酷残忍。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变成了“己所不欲,偏施于人”,任何人要不被人所害,就得加入对别人的迫害。在他们看来,天下事本来就是没有是非可言的,一切决定于你是否永远站在权力的一边。迫害别人是你的生存之道,做再卑鄙的事情,就算被不通此道者鄙视,也没有什么可“丢脸”的。


今天,有人怀念这样的“良好”红色道德状态,和在俄罗斯有人怀念道德稳定的斯大林时代是相似的。在前共产主义苏联起作用的也是一种以“惧怕”为主的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是极其脆弱、表象的,不可能长期维持,因为维持它的只能是高压和暴力的权力,而暴政是不可能塑造真正有道德的国民的。中国的红色“耻—惧”与此类似,如果它真的曾经是一种深入人心,习惯成自然的道德,那么又怎么会在“文革”暴力消失后,一下子陷入如此深重的崩溃危机之中呢?人们今天忧虑的大面积社会道德堕落,它其实本身就是红色道德文化在失去先前稳定表象后的一种自然发展变化形态,这就像一个得了癌症的人,到晚期才有了症状,这并不等于出现症状之前,他一直拥有健康之身。


有人把中国的道德堕落归咎于外来的非道德影响,如外来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1949年后的红色道德文化一直就以仇视和抵制外来的道德影响为首要目标,并为此在不断地教育中国国民。其实,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并不是道德的敌人,恰恰相反,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是任何一种道德自觉的根本条件,也是道德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条件。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反对政府管制社会道德,不仅是因为政府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禁令来管制公民的日常行为,公民社会就无法成熟起来的。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好托付给官吏和政府。于是便会形成了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在国际上,无论是“儒家道德”( 中国台湾、新加坡、泰国 ),还是“自由民主道德”( 美国、欧洲 ),都没有像今天的中国陷入如此深重的道德危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道德文化是在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公共社会中,由公民群体自己维持的。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以自由、理性的公民个体道德意识为基础的法治和罪感对错共识,这并不要求排斥或取消中国的传统羞耻文化,而是要求在保存传统文化的某些荣耻感( 例如,礼义廉耻 )的同时,也看到它不可能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和公理道德的基础。


羞耻文化并不是注定要与罪感文化对立的,这两种文化完全可以并存,以混合的形态形成新的道德文化。历史上,其他文化中就有羞耻文化,甚至恐惧文化向罪感文化转化并在转化中融合的例子。例如,古希腊就有羞耻文化,索福克勒斯在《埃阿斯》一剧说了猛将埃阿斯为了荣誉,因羞愧而自杀的故事,又在《菲罗克忒忒斯》一剧中让我们看到,阿基琉斯的儿子涅奥普托勒摩斯拒绝做出卖朋友的“羞耻”之事。色诺芬在《居鲁士的教育》( The Edu-cation of Cyrus )中记录了居鲁士说的“有羞耻之心者不在白天做令人羞耻的事。而审慎之士即使私下里也不欺暗室”。


羞耻文化并不妨碍古希腊形成与良心意识或与人本主义法治观和普世对错有关的“罪感”,希腊学者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甚至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这两种道德感是混合在一起,难解难分的,而“罪感”则更与道德观念联系紧密。又例如,早期的罗马是一种“恐惧”文化,罗马人信奉多神,以神的意志影响看待国家事件和人们行为的正当与否。后来罗马接受了希腊人法律高于君王的观念,有了罗马法,便以“罪过”是否( guilt/inno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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