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于这样的市场,普通的农民就有了建立属于自己的家庭农庄的可能。一个农民哪怕没有土地,或者土地不足,都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占有权,积极组织家庭成员,依靠拥有的劳力来展开经营。举个例子:明代江西有一个农户,他家里有四个孩子,在孩子小的时候,他把家里的地典了出去,等到几年之后,小孩长成彪形大汉,这户人家对土地的需求就发生了变化。于是,他们不仅把原来出典的土地赎了回来,还通过租赁获得了更多的土地来养活家人。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劳力和土地两种关键的生产要素得到了灵活配置。
所以说,土地产权和个体家庭农庄构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单元。这套制度具有弹性与活力,是中国和西欧传统社会之间非常关键的结构性差异。
您研究了很多明清民间土地产权的相关契约文书,它们体现出非常丰富、多样的土地交易的形式,而您也在书里谈到,如果土地交易制度是比较单一的,容易形成土地兼并,而在明清之后,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能否请您具体展开谈谈?
龙登高: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比如说,春秋战国时的土地交易形式就比较单一,一个农民如果急需资金,往往只能选择把土地卖掉。到了明清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他不一定非得卖掉土地,也可以选择出典。举个例子,我把土地典给你,从你那拿到了一百两银子,约定十年后把土地赎回来,同时把这笔钱还给你。这个典田交易,可以解决农民的融资需求,比如家里老父生病了,治病要花不少钱,又比如他自己准备去参加科举考试,这也很花钱。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为农民提供了更多选择,让他们不再身处“卖”与“不卖”的两难境地。更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来说,这也可以相对抑制土地兼并的现象——农民不再因为一时周转不过来就把土地彻底卖掉,他们可以通过出典来度过青黄不接的困难阶段。这也是中国传统个体家庭农庄的韧性所在。
我在研究中所接触的民间契约文书很有意思,有买卖、典当和租赁等不同形式的契约。这些契约既是地权交易的凭证,也是农民的产权凭证——通常是所有权凭证,但也可以是占有权凭证,而且还可以是纳税凭证。这些明确的契约正是传统社会表达产权的方式,由民间自发形成,却可得到整个社会和政府的承认与保障。如此,产权得到明晰界定,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变小,整个市场效率也自然有所提升。
关于此前流行的未经事实验证的假说,如“传统中国缺乏自组织力”“士绅的道德教化”,您都在书中基于实证研究予以反驳订正。能请您展开谈谈吗?
龙登高:
这是一个很值得展开的问题。在我们的书里,我反复试图纠正一些流传很广但缺乏事实依据的假说——我把这些称为二十世纪以来的认识偏误,比如说“中国人没有产权意识”“缺乏契约精神”“中国社会没有制度化”“士绅只是道德教化的载体”“传统中国缺乏自组织能力”等等。这些说法耳熟能详,但很多是建立在臆测、感性或片面的材料之上的,缺乏逻辑体系的实证基础。
比如说,有人说中国人没有产权意识、缺乏契约精神。我们前面不是已经谈到了各种地权契约吗?一个缺乏产权观念的社会,显然不可能拥有这么成熟的契约文化。还有人说中国人缺乏组织能力,“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三个中国人是一条虫”,这种说法特别主观,忽视了基层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自治实践与制度安排。
再比如对士绅的认知,过去很多文献喜欢把士绅描述成一种人格化的道德力量,认为他们以道德教化来维系社会秩序。按照这个逻辑,士绅不是靠制度而是靠所谓“高尚品德”在发挥作用。我觉得这是对士绅的误会。士绅其实是一种制度性的身份,被称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是连接官与民之间的桥梁。一个读书人,通过科举考上秀才,就获得了士绅身份,有了一定的免役特权和社会地位,见到官员可以平起平坐,打官司的时候也会被高看一等;等考中进士,能进入文官体系,可以入朝为官了。
在地方事务中,士绅往往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替百姓出头,与政府交涉,也就是所谓“为民争利”,他们就像是民意的代言人。也正因如此,他们在官员眼里往往不受欢迎,在不少官员的奏折或笔记里,士绅被称为“刁绅劣监”。他们可能让官员威风扫地,被视为不受控制的力量。但这也说明了,士绅并不是凭空维系乡里秩序的一个道德化身,而是依赖于一个完整的制度安排——他们处在文官体系、科举制度、地权制度和民间组织这四重制度结构的交汇点上。这个制度结构如果健全,士绅就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如果制度崩塌了,士绅的行为也会发生剧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