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监管要求,基金募集机构需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该制度包括“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等六项内容 。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指引的适用主体,即“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适用的产品包括基金产品或相关服务两大类。
这也意味着,指引适用主体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基金销售机构。由于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直销占比较低,通常采用代销模式,银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销机构都在此规范范围内。
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审慎调查、人员管理、保密、回访、投诉、自查、留痕、档案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均列明了指引细则。要求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基协报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与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投诉情况和处理情况。
此外,中基协还出台了便于操作的指引文件,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产品)、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机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普通转专业)等6个附表。
五档划分普通投资者及产品
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对应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对基金募集机构来说,如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是一道难题。过去,大多数机构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会对客户的身份进行区分,通常只粗略分为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并匹配零售业务部和机构业务部分别为这两者服务。
但从投资能力来说,自然人投资者也有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也有不擅长投资的普通投资者。
意见稿中,提出投资者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来分类,然后再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定义了什么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