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6年9月,乐高公司将上述四被告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
对于乐高公司的起诉,美致公司等四被告否认侵权,并辩称,“乐高”是拉丁字母的发音,而“乐拼”是由中文拼音声韵母结合出来直接以文字转换成的发音,因此,“乐拼”“LEPIN”与“乐高”“LEGO”从构成因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都有非常大的区别;被诉侵权标识与乐高公司涉案商标并不近似。因此,四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在被诉玩具产品上使用的上述被诉侵权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相关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赔偿额确定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侵权法定最高赔偿额是300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最高赔偿额也是300万元。如果在法定最高限额30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额,乐高公司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被告因侵权获利达到3000万元或者其因侵权获利明显超过300万元。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因该案侵权所获的利益。基于此,一审法院考虑乐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四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连带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智玩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