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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浦东法院:认定小众学术领域“AJE”品牌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代写论文服务是否构成不正...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1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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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期经营“AJE”品牌,为非英语国家科研人员提供英语论文润色服务。原告于2014年起在“优酷网”“新浪微博”开通账号并持续更新,于1997年使用“aje”作域名经营网站,取得经营规模。“AJE”商标由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获得核准,核准用于第41类稿撰写服务上。六被告注册“aje.cn.com”“aje-cn.com”等多网站,提供论文代写服务。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在商标注册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此后构成侵害商标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



裁判内容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原告指控的部分侵权事实发生于2017年6月21日(“AJE”商标注册)之前,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AJE”品牌于2017年核准注册为商标前,原告以该品牌在中国市场取得一定规模的经营规模。被诉网站与原告均从事科研课题、论文的翻译润色等相关服务。故本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AJE”注册商标后,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浦东法院判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7万元。一审判决后,案件已生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5民初6441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袁   田

审判员 曹闻佳

审判员 徐弘韬

书记员

王佳其

当事人

原告:某美国期刊专家有限公司(XAJE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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