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重磅】深度解析《民法总则》的立、改、废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22 06:2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有限制性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规定表明,法人不得借口法定代表人越权来抗辩善意第三人。《民法通则》对此是没有规定的。现在,《民法总则》要求法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解析: 此条款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混乱情况,有的法院同意分支机构作为单独被告参与诉讼,有的法院以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直接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被告,有的则以法人和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上,分支机构可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还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五十三条规定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支机构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是有人担心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执行时,此时可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解析: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完善法人制度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据此,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这样适应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解析: 这一节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人章节。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对上述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中增加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析: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权是网络安全的基础,也是信息权、被遗忘权、数据权等相关其他权利的母权利。在总则中规定个人信息,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所以,这次信息权写入《民法总则》意义很大,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为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做好了充分准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