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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于欢案:法治公开课的四大“关注点”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0 06: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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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轻率地说网民和教授都是不理智的,但对于此次审判,他们的论断及认知都使人不敢恭维。鉴于此,我将从刑法典出发,以法律人的视角解读本案。


第一问: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大凡情绪冲动下致人死伤的案件,在定性上多会遭遇是杀人还是伤害之困。本案也不例外:被害方及其代理人以被告人持刀连续捅刺致1人死亡2人重伤为由,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但控方认为,本案虽有死亡结果,但基于案发背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一审支持控方,认定本案属故意伤害。


由于在本案中,被告人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心理与行动准备,加害行为属事发突然;在行为过程中,所持工具虽为可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所取,并非可以选择,且正如一审正确指出的那样,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致人于死地的杀人心态;在犯罪后,面对被害方仓皇逃跑,被告人没有继续追击,而是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不具有杀人故意。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是合法合理的,不该受到质疑。


第二问:有无防卫前提?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审做出了否定回应: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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