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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之前,中国古代的法医和“犯罪现场调查”(二)

时拾史事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7-11 19: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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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记录了士兵谭 、宪因口角而持械斗殴,宪用剑将谭的胸部刺成重伤,伤口宽二寸,长六寸,深至骨。之后宪带着剑、弩及稾矢铜鍭等武器,又带上干粮,骑马越过隧南塞天田出逃。官吏经过检验,作出“宪斗伤”的鉴定结论。

u 58.46简“□□内郡荡阴邑焦里田亥告曰: 所与同郡县□□□□□死亭东内中东首,正偃、目罝、口吟、两手卷、足展、衣□,□□当时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实疾死,审皆证□。”

这条是一份法医鉴定报告,分三个部分 :告诉人是内郡荡阴邑焦里一个叫田的人,死者为其同郡县人;验尸情况是这样的,死者卧于亭东内中,头朝东仰卧,目开、口闭,两手握拳状,足展,身体完好,无刀伤、木棒击打或绳索勒过的痕迹;鉴定结论是,病死。

u 22.326简: “乃□□□申,第三隧(队)戍卒,新平郡苦县奇里上造朱疑,见第五隧(队)戍卒同郡县始都里皇□□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丈(杖)从后墨击意项三下,以辜一旬内立死。案:疑贼杀人,甲辰病心腹 □□”

这条也是一个验尸报告,死亡的士兵似乎是被人用胡桐木杖击伤颈项,十天内患心腹疾病而亡。整段话用了三个“疑”字,与上一段验尸报告所用的“审皆证”这种比较明确的字眼大不相同,表明验尸的官吏对死者的死因仅是推测而不作定论,显得比较严谨。



东汉的笔迹鉴定



东汉还有一些零散的关于伤情鉴定和物证检验的内容。比如班固(32-92年)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说: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肿起但无创瘢者,与殴人成创而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

蔡文姬之父蔡邕(133-192)主张把创伤分为“及皮为伤”,“及肉为创”,“及骨为折”,“骨肉皆折为断”四大类,一度成为当时伤情鉴定的重要方法。

现在《军师联盟》大热,我这还有个能蹭热点的案例。


曹操主政期间,有人投匿名信诽谤朝政。秦汉时期,写匿名信诽谤是件了不得的大事,司法官若收到匿名举报的案件也是禁止审理的。魏郡太守国渊分析匿名信的内容,发现其文多引自《二京赋》。《二京赋》的作者是大名鼎鼎的张衡,张衡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科学术数无所不精,他写的《二京赋》被国渊称为“博物之书”,我瞄了一眼,立刻失去了读下去的勇气,在当时来讲,研习者也是不多的。


那么匿名信的作者就锁定在了熟悉《二京赋》的人群当中,国渊接着发布告示,寻找能讲授《二京赋》的聪明人:“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 告示发布后,研读过这篇赋的人就一一上门,然后被要求写几个字。国渊将这些人的字迹与匿名信进行比对,最后抓到了人,结了案。


这是史料记载的较早的一起有关笔迹鉴定的案例。


4. 南北朝至唐朝的医学发展及检验制度化


南北朝名医徐之才所著《明冤实录》,是有关法医检验内容的著作,但是很可惜内容失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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