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于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征求意见稿提出主要包括五类信息。
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信息;
五是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同时,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要建立名单认定标准目录。
红黑名单标准制定后,由谁来认定具体名单呢?征求意见稿提出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即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参照统一标准自行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可按照统一标准承担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