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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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捉奸”而侵入他人临时居住的房屋应否入罪?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9 07:5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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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该案中,对于李某等人以“捉奸”为由侵入他人住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通知亲戚朋友曾某等人到案发别墅“捉奸”,本人及亲友情急之中为抓现场才破门入室,李某等人侵入他人住宅,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侵入的,情有可原,有违法阻却事由,故该案不应上升到刑事法律层面来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别墅所有人孙某以及居住人员邓某、宋某均未在此长期居住,该别墅仅为邓某、宋某的临时性居住场所,因此,该案没有对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的住宅权产生实质损害,不能认定该别墅就是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故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发别墅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的“住宅”,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所有人孙某、居住人邓某等人的住宅权。该案为了“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触犯了刑法,综合情节、后果来评价,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该案中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如下:

一、非所有人临时居住的房屋也为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没有对住宅进行定义。住宅,据《辞海》解释为居住的房屋。与此相关,我国刑事法律在盗窃、抢夺罪中有“户”的概念,2000年11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户”是指人们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005年6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生产经营、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住宅”的文字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户”的定义,准确理解“住宅”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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