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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检察创新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9-19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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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厘清有关问题之前,且让我们看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性质: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的直属机构。


再看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正因如此,国家标准委才名正言顺地以此发布《第三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至此,我们大概可以明白: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之所以将该县检察院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主要在于“标准化”。


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有无“标准化管理”?当然有,最权威、最规范的当然莫过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来给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制定工作标准和制度,与其说是职责混淆,多此一举,更不如说是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种不自觉的、无意识的干预,是将两个完全不相干的工作,仅仅因为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些字眼,而混淆、硬扯在了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此,我们应当质疑: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第三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将该县检察院“为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列入全国第三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这一做法,完全错误。


国家标准委员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有对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职能和权力吗?其权力来源何处?是最高权力机关授权,还是其作为行政部门的一种自我扩权?其当初联合发文的25家“标准化”成员单位不是明明白白地只有政府部门,并无检察机关吗?2013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服务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13[546号]文件)及《国家标准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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