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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盗窃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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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系统漏洞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3)被告人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例评析】
一、被告人张某故意利用系统漏洞,反复多次恶意操作,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侵财型犯罪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至于行为人是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获利,还是通过其他行为获利,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 APP与支付平台的系统设置缺陷,反复恶意实施下单、退单、退款的操作,其一系列行为直接导致了APP所属公司的财产损失,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判断该侵权行为究竟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刑事犯罪,关键还是要探究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意图。侵权型不当得利的行为方式更多的是在行为人不自知或者放任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次性或者连贯的行为,但是犯罪行为则是行为人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财行为。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本案构成不当得利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在帮助A公司推广APP时,发现该APP及支付结算平台存在操作漏洞。发现漏洞后,被告人张某通过采取恶意反复操作的方法,意利用系统漏洞,主动制造机会并扩大通过此行为获取利益的金额。因此,其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符合侵财型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二、支付系统漏洞不能成为本案阻却违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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