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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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撤诉后检察院无新证据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终止审理被抗诉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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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粤07刑再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 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叶惠昌,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6年4月8日、2017年8月1日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叶惠昌犯贪污罪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粤0704刑初13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叶惠昌犯贪污罪一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在没有新的公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指控,属于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经该院建议后,检察机关仍 拒绝撤回起诉 ,为维护法律的安定性,避免程序错误的状态继续存在,裁定本案终止审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 检察院 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认定叶惠昌贪污1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重新提起公诉时补充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故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 检察院 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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