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可以为网贷平台评估存证机构提供部分依据和标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存证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存证机构不应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
2.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通过规定第三方存证平台需要达到的基本技术标准来满足网贷平台信息安全、系统稳定的需求,并给予网贷机构自行选择符合标准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市场良性竞争,也有助于提高客户体验与工作效率。
三、逐条解读《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方括号内文字为解读内容)
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的依据】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是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作为存证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
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内涵不应仅仅包括数据保存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而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认证只有在存证人提供合同签署服务时才会使用和涉及】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是指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网络借贷各参与方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网络借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其中本指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指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本条综合了各方意见,对电子合同进行界定。主要囊括了电子签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数据电文等几个要素,尤其是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签署的文件并不止限于借贷合同、可能还有用户使用协议、出借人投资能力评估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因此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并不局限于借贷合同,也不局限于电子合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条直接引用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和定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证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
【采用“存证人”的说法与各监管规定的表述一致,且存证人提供了签署、存证等服务并且不局限于签署电子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委托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履约、公正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双方关系,诚实履约、守法是存证人开展业务的底线,不能为业务丧失道德和法律底线;公正是存证人开展业务的立场,表明是中立的,并不会偏袒某方利益;安全规范是存证人应关注的业务重点。】
第二章委托人
第七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采用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签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充分地记录并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确保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
(三)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配合存证人进行身份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