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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对保姆制定奖惩规定吗?如何解决纠纷?

劳动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7-06 19:0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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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看出, 家庭或者个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下述两个文件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以上提到的是家庭直接雇佣家政人员的情形,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雇佣关系。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形是家庭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建立民事合同关系。 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人员之间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随后将家政人员派往各家庭从事家政工作。


这种情形下家庭与家政人员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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