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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审批的加班,算“加班”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4-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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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存在的加班行为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劳动者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加班安排。但若劳动者主张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定之外提供了加班劳动,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者的加班行为是否受到公司或上级的指令、事后是否得到管理人员的确认、是否具有事实工作成果等因素进行审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本案中,黄某的加班虽然未经审批流程,但其提交了部门主管朱某与公司老板之间的往来邮件,以及其与人事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朱某作为黄某的部门主管,对于黄某的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该行为 应当视为管理人员对于加班事实的确认, 而老板在回复邮件时对于邮件附件记载的加班数据并未提出异议,结合黄某与人事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黄某确实存在加班未调休的事实。


在此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在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当公司加班和调休制度过于苛刻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二、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合理的加班制度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当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对加班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如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对加班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确定并已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该类加班争议的处理依据。


本案中, 黄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 作为处理加班费争议的依据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刻意拒绝正常的加班申请、否认真实存在的加班事实,也不得制定过于苛刻的加班调休规定,通过名义上给予调休但实际很难执行的方式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叶银忠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用人单位对加班事项进行管理是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表现,因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并给予额外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个别单位一味降本增效,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却制造种种障碍拒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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