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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何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以数据及其运用为中心的探讨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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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量的基本过程


测量是一个将抽象的概念、理论与具体的实证数据相联接的过程,也是一个用实证数据来描述研究对象的过程。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测量必须经历概念化与操作化两个步骤始能付诸实施。

1. 概念化

在实证研究中付诸测量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教科书上所下的定义,而是包括所有经过概念化后的抽象观念。例如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中可以测量“逮捕”、“审前羁押”等教科书中的概念,但可能更多的是测量类似于“审前羁押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审判公开的程度与效果”这种有别于普通概念,但却以抽象观念的形式存在于研究者思维之中的内容。

所谓概念化,并不仅指对研究对象或研究主题给出一个定义,而是指对抽象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详述的过程。概念化需要完成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表达、澄清和界定概念,将存在于观念之中的概念用文字予以明确的表述,并划清其与相近概念的界限,指出概念包括什么、排斥什么;另一方面则是对概念的内涵进行详述,细化出能够体现概念内涵的不同维度。例如,在英国学者开展的对公设辩护质量的评估研究中,将“公设辩护的质量”这一较为抽象的概念详述为案卷、交流、信息与事实收集、法律意见与协助、工作/协助、效率、职业伦理与整体表现等七个维度。在我国学者开展的隔离式量刑程序试点研究中,在确定隔离式量刑程序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效果或给刑事诉讼所带来的变化详述为透明度、满意度、所需时间和量刑结果四个维度。概念化是整个测量的基础。“很多人将测量视为刑事司法研究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困难的阶段。之所以困难,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有如此多的基本概念不像我们希望的那样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果我们不能进行实现概念化,我们会发现操作化和测量都会极富挑战。”概念化的结果是使研究主题明确、清晰、丰满,并具有与经验事实及实证数据相联接的可能性。

2. 操作化

与概念化相比,操作化更为接近实际测量的过程。操作化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经验现象联接起来,使科学知识能够被经验事实所检验。操作化的结果通常是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操作定义。所谓操作定义,就是建立一些具体的程序或指标来说明如何测量一个概念。

操作化的核心内容是确定测量的标准与具体方法。测量标准也可称为测量指标,是指用具体的经验现象衡量是否符合抽象概念及其程度的标准。上文提及的研究案例同样在概念化的基础上确立了具体的测量标准。隔离式量刑程序研究中,在隔离式量刑程序所需时间这一维度上,用量刑过程持续时间、庭审时间、开庭次数、定罪量刑之间休庭时间、立案至开庭再至结案时间和羁押时间等六方面的具体标准来测量其与普通审判程序的差异。通过将概念中不同维度的内涵进一步具体化为测量标准,实际上将经过概念化后仍属抽象的研究主题进一步“转化”或“翻译”为更为具象的表现,并指向那些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可以观察到并记录下来的经验事实。测量指标的确定实际上已经“圈定”了实证研究拟收集的数据类别与范围。

测量的具体方法则指在刑事司法情境中将测量付诸实施的具体方法,其要解决的是测量哪些具体对象以及如何具体测量的问题,通常意义上所谈论的实证研究收集数据的具体方法均在其列:第一,选取测量的地点和时间段;第二,确定分析单元,以使所有的测量标准都能在分析单元中呈现,并符合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状况;第三,选择具体的研究对象及无法开展全样本研究时采用不同的抽样技术抽取样本;第四,在有多种数据来源时选择更好、更具可操作性的数据;第五,选择具体的数据收集途径;第六,设计收集数据的具体工具,包括问卷与量表、观察记录表格及访谈提纲等;第七,设计比较的具体方案;第八,在测量的过程中尽量符合伦理的要求等。经由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回答,测量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延伸至具体收集的数据,并在抽象的研究内容与数据之间建立了联接。

“一项具体社会研究的结果,同它所采用的操作化方式及其所产生的测量指标密切相关。”在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中,测量标准与测量方法实际上决定了研究成果的呈现形式和研究结论的依据,并进而决定了研究的结论,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基于社会科学研究测量标准难以完全达成一致这一前提,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当然也应当允许存在对同一研究主题采用不同的测量标准与测量方法,而且相较于其他社科领域,刑事司法领域的测量标准更可能因为不同法域的不同传统与法律规定、地点、实践等因素的影响而有较大的差别。例如,有关辩护律师作用的测量标准,国内的研究者采用会见、举证、质证的频度、内容、方式,辩护意见提出的频度和内容,庭审耗时,辩护意见采纳率,定罪率/无罪判决率与撤诉率和量刑的刑种与量刑幅度等为标准,而国外不同的研究者则分别采用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审判动议数量,诉讼周期,辩诉交易率、定罪率、撤案率和量刑严重性等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测量标准与测量方法可以随意确定,而应当从研究的目的出发,参酌理论的预设、法律的规定、实践的操作与其他研究者的已有测量标准和方法。测量标准与测量方法的选择应当尽量提高测量的效度和信度。当然,在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中,测量标准与测量方法的选择还受制于司法实践的状况、研究的能力与经费预算等客观因素,在一些具体领域甚至受限较大。因此,在受限于各种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何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效度和信度相对更高的测量标准与方法,是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数据分类


数据分类,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中可能运用的数据,根据数据的来源、表现形式、产生时间等方面的区别,考虑其可能对实证研究产生的影响,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数据进行的逻辑上的分类。对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数据的分类借鉴了证据法学中证据分类的研究思路,目的在于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各类数据的特点、优劣与运用规则,拓展在实证研究中组合运用不同类型数据的视野,提升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的科学性。

(一)定量数据与定性数据

定量数据与定性数据的分类源于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分野。定量研究,也称为量化研究,简而言之就是用数值或数量来进行描述和分析的研究;定性研究,也称为质性研究,指用非量化的方法从事物的性质方面开展的研究。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最重要区别就在于依据的数据不同。定量数据是定量研究所主要依据的数据,是基于一定规模或数量的研究对象而获得,以数字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可以进行统计分析的数据;定性数据则是定性研究所主要依据的数据,即以感受、文字和照片等形式呈现出来的对研究对象的性质、特征进行描述或概括的数据。两者的最大差别在于是否数值化及能否基于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量化分析。

在刑事司法领域,基于一定数量的案件或一定数量与犯罪有关的人所收集到的同一内容指向的数据大都属于定量数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人的特征,既包括年龄这样本身就以数值表现出来的特征,也包括经过归类赋值后的特征,例如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归纳为“较好”、“一般”和“较差”三类并赋予不同的值;一定数量案件所产生的总数、频数、比率等数值,例如审前羁押率、无罪判决的数量等;犯罪客观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各种数值,如受贿犯罪的数额、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案件办理的延续时间、判决和执行的刑期等。刑事司法领域(包括其他法学领域)中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和案件的规模化为获取定量数据开展定量研究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样本,因此与社会学、人类学领域相比,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定量数据可能更为常见。

刑事司法领域中常见的定性数据包括:对当事人、办案人员等人员访谈所获得的资料;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记载的文字性内容;法律法规文本;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资料;个案资料等。定性数据还可以借助内容分析法中的编码技术转化为定量数据。例如,在一项有关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中,在分析缓刑官与矫正对象谈话内容时,把每次谈话的录音分为若干个五分钟的片段,再由编码员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编码(计数与打分)。通过这样的编码方法,就把谈话这一内容纷杂、形式多样的定性数据转化为标准化的、可供比较的定量数据,从而可以对缓刑官与矫正对象的谈话内容做定量的分析。

相对于定量数据基于大量的样本所具有的“规模性效应”,定性数据的功能与作用易被忽视。“有些人错误的认为,定量数据总是更有说服力,而质性数据则总是说服力不足。只有数据标准才能决定数据是否有力,而不是数据的定量或定性的形式。可靠、有力的数据与其定量或定性的形式无关,而是由研究者搜集数据时的小心谨慎和系统性程度决定的。”定量数据与定性数据本身并无高低之分,而是各具优势与缺陷,选用哪一种类数据完全取决于研究的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定量数据更为标准化、精确化,可以进行比较并借助统计分析得出直接的结论,但其数值化的过程可能会损失刑事司法有关背景、过程等的丰富含义;定性数据的代表性和普适性相对较差,不能直接进行比较,但往往更为形象具体,能够深入现象内部。一项理想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应当综合运用定量数据与定性数据,集二者之所长。

(二)主观性数据与客观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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