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能源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谋划、扎实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能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各项任务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能源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宣传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宣传提纲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
总则主要规定能源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基础制度、管理体制等,是其他各章具体制度的总遵循。
(一)立法目的。总则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立法目的。一是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二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确保能源安全可靠供应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三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破解我国能源资源环境约束、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总则规定了能源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源法明确党对能源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确保能源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遵循。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优先领域,必须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三是实施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能源法将十年来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在能源供给、消费、科技、体制等方面的能源改革发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加快推动国家能源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化、制度化。四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现代化对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
(三)基础制度。能源法将能源节约利用、绿色转型、安全保障、市场建设、科技创新等基础性制度写入总则,为其他各章节具体条款提供制度框架。一是完善能源节约利用制度。提出完善节能政策,加强节能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二是确立能源绿色转型制度。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三是建立能源安全保障制度。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四是确立能源市场制度。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五是建立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支持能源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四)管理体制。总则规定,在国家层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考虑到能源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性,总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关于能源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能源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能源发展具有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第二章对能源规划编制主体、衔接关系、编制程序和内容等作出规定,建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和可再生能源等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规划编制依据和衔接关系。加强规划衔接是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目标、布局和政策措施一致、形成合力的关键。能源法规定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编制,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统一规划体系。
(三)明确规划编制实施程序和内容。能源法对规划编制征求意见、批准、公布、实施评估和调整程序作了规定,以科学程序保障规划全面有效实施。一是要求强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二是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引导公众预期、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程序,组织对能源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进行调整,动态提升能源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同时,能源法对规划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应当明确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