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2、关于城镇污水治理有4
条
第二百九十六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
金,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
化处理处置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排污 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远行。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远行、维护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
废水等
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九十九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
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
,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关于农业农村污废水治理有7条
第三百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百零一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百零二条
: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 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