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明确
其岗位
负责人及工作组成员的工作
职责;
(2)
建立健全产品技术转移
质量
管理制度,审核
持有人
双方
制定的产品技术转移方案,并落实方案要求;
(2)依法依规做好设施设备的确认、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检验方法等确认验证工作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工作;
(3)
依法依规做好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清洁方法、分析方法等确认或者验证工作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等工作;
(4)
配合
委托方
持有人
汇总分析技术转移数据、记录,审核技术转移报告,确保技术转移过程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4;
(5)
根据
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检验方法等
确认
或者
验证工作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果,
与委托方共同
结合持有人转移文件和技术转移结果,
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内控质量标准、
相关记录和操作规程等。
空白批记录等,并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6)对生产工艺及工艺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对存在的差异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相应防控措施。
(五)【风险防控要求】受托
生产期间,受托生产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有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生产过程调查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已上市产品受托生产期间,受托
企业应当基于品种类型、工艺特点、在产情况,协助持有人开展季度风险研判分析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根据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约定,对可能存在合规风险、质量风险的委托生产项目,会同持有人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存在重大合规风险
或
或者
质量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并向
委托
生产
双方
分别向各自
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受托
生产
企业应当建立
药物警戒
相关
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等药物警戒
工作。
对持有人的现场派驻人员,受托生产企业应进行必要培训;
受托生产无菌制剂等高风险产品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持有人应当
派驻人员
进入
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观察或者通过视窗、视频等有效手段监督灭菌工艺验证、高级别
洁净区。
持有人现场派驻人员应定期参加
无菌
制剂培养基模拟灌装
工艺模拟试验
等验证活动
,受托企业应当配合持有人开展相关工作
。
(六)【质量管理体系衔接要求】受托
生产
企业应当
根据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和持有人转移的技术文档建立受托生产文件体系,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
与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衔接
工作
的项目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
;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持有人有权查阅与受托生产活动
直接
相关的管理制度
和操作
、操作规程和相关文件记录等文件
,确保受托生产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持有人质量管理等要求。
委托双方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生产、检验全过程文件和记录的审核、传递、数据归档等工作,
委托双方
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强化药品记录和数据管理,保证受托生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
励委托双方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协议双方约定的文件和记录开展审核、传递、数据归档等工作。
(七)【双方沟通要求】受托
生产
企业
应当配合
和
持有人
应当
建立质量信息沟通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沟通信息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偏差、变更、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检验
结果
、重要的异常
超标/超
趋势、
批生产检验记录
批记录
、确认与验证、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考察、上市后药物警戒信息、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明确沟通人员
名单
和职责、沟通方式
、沟通
和有关
时限,就
质量协议执行
委托生产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主动
地与持有人
沟通协调
,并保存沟通记录
。
(八)【加强共线生产管理】受托
生产
企业
应对品种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
应当
系统梳理所有生产线上的共线生产品种情况(包括已批准上市药品、临床试验用药品、试制样品等),综合考虑产品特性、物料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因素,根据
按照
《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
全面系统地开展
等规定强化共线
生产
风险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产品共线策略,
管理。在共线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
如
采取独立空调控制系统、专用生产
新增商业化生产药品、新增非商业化品种、生产处方及工艺变更、原有
设备
或配件、阶段性生产等必要的措施,防范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超负荷生产等风险,最大程度降低药品共线生产风险,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设施变更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等)
,受托
生产
企业
应每年审核和回顾各阶段共线生产策略,并向所有共线品种委托方通报审核回顾情况;拟引入新品种、物料共线生产时,
应当
形成清晰明确的共线评估结论,在保护持有人商业信息的前提下,
及时将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情况通报所有共线品种
的委托方;
持有人。
对
委托方的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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