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如果对商标申请人的 主观状态不加以考量,将无助于遏制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也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使用环境,有违商标法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立法宗旨。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诉争商标是否能够区分、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问题上,充分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存在一定契合。
(二)基于遏制恶意抢注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 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意见)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商标近似为裁量性法律标准,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逐年攀升,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明显,如果不把主观因素纳入商标近似判定中的考量因素,将削弱对 “打擦边球”的恶意抢注行为的遏制。
对于商标本身及构成要素近似度较高的情况,在不考虑主观因素的情况下,能够对相关的恶意注册行为进行制止。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申请人曾多次申请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商标申请之初,其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似度较高,随着申请一次次被驳回及异议,其 申请的商标通过更改和变形,即一个在他人商标的影子上逐步远离的过程,而达到符合商标评审部门的商标注册标准最终得以注册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一般难谓正当。这种试图通过貌似正当的途径以达到规避法律之效果的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一般也不会注重与他人知名商标的区分使用,甚至有意贴近,以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之名行搭便车之实。因此,上述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必要时还需加以制止。商标不同于作品与专利,其并不是在创造出时就对社会智慧财产及公共利益产生累加作用,其价值在于在具有基本的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被持续使用,不断积累商誉, 产生价值。
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应鼓励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诚信为本,在自主创造、区分性强的商标上,通过诚信经营累积商誉,创造品牌价值。因此,将主观因素纳入商标近似的考量中将一定程度上给商标相关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稳定的预期,达到给恶意攀附他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等行为一定的警示效果。
(三)基于尊重客观形成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