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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案审查原则在商标案件中的应用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5-1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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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61473号震园堂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2761473号震园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绍兴市鲁四老爷家土特产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2016年5月16日,该商标被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震元堂、震元商标及商号在医药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89081号震元堂商标、第811850号震元及图商标、第3957712号震元ZHENYUAN及图商标、第3203270号震元ZHENYUAN及图商标及第1974502号震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① 争议商标(第1276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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