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恢复转让的公告》的问询函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你公司以 IPO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业务被暂停,导致公司 IPO 申报工作存在不确定事项为由,申请股票暂停转让。2017 年 4 月 7日,你公司向我部提交股票恢复转让申请后,披露《关于股票恢复转让的公告》,其中载明你公司决定继续聘任兴业证券为 IPO 保荐机构,并已改聘了 2016 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已经消除。经审查该公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兴业证券在 2016 年 7 月 28 日已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保荐业务此后即已恢复。请披露你公司决定继续聘任兴业证券为 IPO 保荐机构的具体时间、是否签订相关协议,是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决定继续聘任兴业证券为 IPO 保荐机构后,未申请股票恢复转让的原因。
二、你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2016 年 12 月 28 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此后,你公司未申请股票恢复转让,且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2017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进展公告》或《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均披露了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同时仍披露“公司 IPO 工作仍在进行之中,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请披露你公司 IPO 工作的具体进展;2017 年 1 月 10 日-2017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中所称的“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是否指除 IPO 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外,还存在其他不确定事项;《关于股票恢复转让的公告》称“影响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已经消除”,其中“重大不确定事项”的具体所指。
三、有媒体将你公司股票报道为“雄安新区概念股”,请披露你公司是否有在雄安新区涉及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是否对位于雄安新区涉及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或其他固定资产拥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