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实践中,有的律师明明知道被告人说法不符合情理,有的证据明显不利于被告人,但在质证过程中仍然强词夺理,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和反驳;有的从有利被告的角度预设前提,不考虑事物的一般情理,质证意见貌似有理,实则漏洞百出甚至全然错误;有的玩弄技巧,故弄玄虚,不按规则出牌,制造喜剧性效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律师专业形象,本应理性的反驳和质疑沦为诡辩和狡辩,而且让法官觉得律师不客观,直接影响到对律师意见的接受。
律师是要为被告人说话,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绝对不是只站在被告人角度考虑问题,不顾客观事实,不讲道理,不遵守事实认定的一般法则。因为法庭是要查明事实,维护公正,任何不客观、偏颇的言行举止都不会受到法庭的欢迎。而且不客观会妨碍到证据的审查判断,容易出现误判,导致诉讼策略不当,最终影响到辩护的效果。
有的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喜欢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问题都提,什么问题都说,生怕有所遗漏,怕法官会不知道,怕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失职。但这种质证方法,法官不欢迎,而且往往杂乱无章,重点不突出,观点不清晰,该说没说清楚,不该说的说了一大通。
这是因为,法官对质证活动的关注,除了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举证、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程序要求外,更希望的是控辩双方的质证活动对自己的认证活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解决或者消除证据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和心中对证据材料产生的疑惑。
律师抓住能够对法官认证和心证形成产生影响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展开质证,不仅法官欢迎,而且能够把法官的目光聚焦在关键性、实质性问题上,不会因为散乱无章的质证导致问题分散,妨碍到实质问题额解决。
案件中虽然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但真正能够对案件起到关键性、决定性的问题并不多,不要什么都说,抓关键性、抓实质,说深、说透,效果会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