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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内保外贷还能做嘛? | 一文读懂内保外贷业务(2017.7.31更新版)

海外投资并购分享圈  · 公众号  ·  · 2017-08-0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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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现阶段跨境担保分类


2014年29号文中关于内保外贷的相关改革简单列举如下:


一是取消了内保外贷的额度管理。

不再每年为银行核定涉外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进行总量控制,此后人行在2016年与2017年的全口径融资新规中再次将内保外贷纳入管理,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二是取消了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

办理内保外贷也不需要再事前获得外管的审批,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担保人为银行的,直接由银行向外管的系统报送信息;担保人为非银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办理签约登记,外管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是取消了担保履约核准。

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四是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

29号文,“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五是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图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关于内保外贷要求


从上图可以看出, 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是在担保发生后履约后资金划转出境的重要依据。 如果没有登记会被认定为违规,或将面临处罚。



Two ▌热点 : 通过内保外贷绕道ODI实现间接出境是否还可行?


1. 内保外贷不得绕道ODI审批

因为内保外贷只是一种担保行为,一般情况下,保函正常到期失效,期间未发生资金跨境转移。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的对外担保被称为“备用”信用证,即有备无患,通常用不到,只有借款人无法还款,保函履约的情况下才会用到。


而传统的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开证行在承兑以后必然会发生对外付款。

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办理内保外贷无需像ODI那样事前获得发改委或者商务部的前置审批。尤其在银行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只需由银行直接通过外管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9号文里明确规定了,“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现阶段因ODI审批无法通过而转道内保外贷的,很容易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今年的三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中关于内保外贷不得绕道ODI的规定,实质是强调了29号文旧规的执行,对于试图通过内保外贷绕道ODI审批的业务,无论担保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不得办理; 对于内保外贷资金用于五类特殊行业或者四种可疑情况的,都需要严格加强审核。


如图,3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之后,如果是因为ODI受阻而期望转道内保外贷实现“间接出境”的,政策同样不予支持。


2.当前形势下监管部门对于内保外贷的态度

笔者认为,内保外贷不得绕道ODI审批或许可以有两层意思的理解:一是境外借款主体合法成立,如果境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在境内的,则当年设立的时候应该已经取得了国内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审批;二是境外贷款的用途如是用于收购境外股权的,则该项目需要按照现行规定通过境内的ODI审批。


之所以会规定内保外贷不得绕道ODI审批,笔者认为可能的的原因有:一是专门为了资金出境而设立的SPV在境外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在境外贷款到期后容易发生通过保函履约的形式将境内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况;二是这类境外主体因与境内企业不具备股权关系,境内企业无法通过分红等形式给予支持,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不具备商业合理性,银行的信贷审查也不易获得通过。这两类情况下如果保函发生履约,则境内企业的保证金最终被用于银行对外支付赔款,间接出境到最后变成了通过保函履约直接出境,这是监管方面不愿意看到的。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三号文及政策问答第二期中还强调了,内保外贷发生履约时,如果银行需要动用客户保证金购汇赔付的,需要事前经过外汇局备案。


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


12.《通知》实施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通知》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实质上是强调了银行在内保外贷业务中的第一性赔付责任,一旦发生履约,银行首先动用自身的资金对外赔付,而不得马上使用企业的反担保资金购汇支付。以此确保银行进一步加强内保外贷的真实性审核,履约倾向性审核,尽量避免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发生。


当然,根据惯例,对于“具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跨境担保业务及相关产品不受影响。



根据官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以下四类属于明显异常的境外投资行为:一是“快设快出”,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二是“母小子大”,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三是“大额非主业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四是资金来源不明,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因此,现阶段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尤其要关注境外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履约倾向性。

银行展业尽职调查的时候,需要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多个维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


29号文相关规定,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容易出现重“信用风险”轻“政策合规风险”的情况。毕竟内保外贷能够为银行衍生出大量的存款,而且对境内银行来说因为有全额保证金质押也不用担心保函赔付时造成垫款。


另一方面,境内银行对于境外借款人的尽职调查确实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地域、环境、规则的不同,客户经理即使去国外实地调查也未必就能够搞清项目的真实情况。


再者,若要求境内银行把一笔表外的担保业务完全按照一笔表内的贷款来做尽调貌似也不怎么合理。


结论,目前因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无法获批而期望通过内保外贷完成境外并购的模式已属违规!但如果是已经通过了ODI审批的项目,监管和银行方面仍然会期望企业通过内保外贷来完成前期的过桥融资,因为从宏观角度来讲,在境外完成融资可以减缓境内资金流出的压力,有利于汇率稳定。


3.保函履约会怎么样?

由于利益驱动及现实的客观困难,造成了此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内保外贷项下银行保函履约的情况,此前部分银行的内保外贷履约率甚至高达60%!这是因为大行迫于合规压力不敢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纷纷转至了小银行办理。那么已报送外管系统或者已办理担保登记的内保外贷业务一旦发生履约,是否资金就能安然出境而没有其他负面影响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即使是银行的保函资金赔付,同样属于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对此监管部门是需要严格管理的。

监管方面有很多手段可以对内保外贷进行管理。


(1)对银行扣分或降级


通过设立指标对银行进行考核和评级是最简单有效方法,银行如果未合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或者内保外贷履约过多,都将被外管扣分甚至降级。

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中可以看到,有两项与内保外贷相关的指标,对外担保合规性考核以及对外担保履约率考核。详见表格


业务合规(30分)-资本项目(8分)-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2分)


风险性考核指标15分-资本项目3 分-对外担保履约率3分


该项指标较2016年的外汇考核增加了1分,并且对外担保履约率计算公式的分母由原来的“当年末对外担保余额*100%”调整为“本考核期月末平均对外担保余额”。


分值的提升意味着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加强内保外贷的管理,尤其要防止通过内保外贷恶意履约的形式将境内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况发生。通过提升对外担保履约率分值的占比来加大考核力度。


履约率计算公式中对于考核期的调整由原先的按年度考核调整为按考核期考核,将分母调整为月末平均余额也更为合理,避免了因年末保函集中到期造成保函履约率的统计过高。


可预见的是,由于2017年考核新规的调整,银行方面也会更加重视和加强相应的内保外贷管理和审核。


如果银行最终的年度考核等级降为了B级,则业务开办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不能授权新增网点开办结售汇业务,或者是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之前需要接受外管的指导和约谈等。


(2)通过内保外贷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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