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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悔标的法律责任

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2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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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蓝鼎公司以招标邀请的形式向安徽华新公司发出要约邀请,安徽华新公司向安徽蓝鼎公司以投标的形式发出要约,此后,安徽蓝鼎公司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向安徽华新公司发出承诺。安徽蓝鼎公司向安徽华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违反约定未与安徽华新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4

[4]

无锡市世达建设有 限公司与无锡市百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涉案工程经百田公司以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而世达公司依据招标文件发出投标函,百田公司依该函向世达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世达公司发出投标函相当于要约,而百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世达公司时,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中标通知书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疑难精解

一、如何理解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招标投标作为要约和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既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始于发布招标公告和发送投标邀请书,终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阶段。从订立合同方式的角度考察,我们可将招标投标程序划分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阶段。

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具体规定,确定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所对应的招标投标程序中的各个阶段,有助于我们厘清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以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特定的对象发送投标邀请书,其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约,《合同法》也明确将招标公告定性为要约邀请。因此, 发布招标公告和发送投标邀请书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的开端,其法律性质应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投标人获悉招标公告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向招标人 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组织投标,其目的是为了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其法律性质应为要约

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要约相比,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具有显著的特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经过法定的开标、评标、定评程序, 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其法律性质为合同法上的承诺 [5]作 为承诺的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能否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当前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也是处理毁标纠纷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如在案例1和案例4中,法院认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便已成立,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而在案例2中,法院则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协议,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仅仅是构成了预约合同,仅仅是设立了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

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践来看,应当认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首先, 这是由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等行为,其法律性质虽属于要约邀请,但招标文件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招标人经过开标、评标和定标,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法律不仅要求招标人 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而且法律明确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6]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防止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看,招标人与中标人要订立的书面合同,不过是对双方认可的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形式上予以规范而已,而合同的实质内容并不能突破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7]

其次,合同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即告成立。据此,《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承诺,而且《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虽然我国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在案例2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要式性,仅仅有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并无合同成立的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实际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要求一定要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各种形式,合同书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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