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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北京首例留置案件的法理评析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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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7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

对于上述案件报道,有专家认为虽然只有短短几句话,却透露出以下信息:


(1)留置措施已在办案实践中采用,从4月7日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到5月5日被逮捕,留置期限用了20余天。

(2)监察委调查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留置措施使用后仍然可以由检察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检察机关只是“执行逮捕”

(4)留置措施的决定和解除既不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和审批,也不是地方党委决定审批,而是由区委书记审批的。


二、问题焦点

笔者以为,北京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留置案件,回应了人们对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处置权的种种疑惑和期待。其备受关注的问题主要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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