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现在,人们通常在“权利”的意义上谈论持枪权。殊不知持枪权源自古老的英国民兵(
citizen army
)传统,而这意味着持有武器在开始必然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
民兵是英国一种古老的习俗。据
Abels Richard
考证,阿尔弗雷德大帝时期(
871-901
年在位)确立了“子民皆兵”的原则。民兵要自带武器装备,是名符其实的“自干五”。此后,历代国王都颁布法令要求民众拥有武器参加民兵,例如亨利二世(
1154-1189
年在位)有《武器法》,亨利八世(
1509-1547
年在位)则颁法禁止游戏,要求父亲必须为
7
至
14
岁的男孩购买弓箭,每位男性公民在
14
至
40
岁期间,都被要求拥有长弓。
到了伊丽莎白一世(
1558-1603
年在位)时期,现代民兵(
militia
)概念产生
,
用来描述“全民皆兵,保护国家”的概念。这种全民皆兵的军事体制帮助英国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同时也对王权形成了制约,由此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发展,对英国宪政影响深远。
进入
16
、
17
世纪,英国议会与王权斗争激化。贵族与国王之间不断内战,各种势力都企图控制民兵,并不时解除对方的武装。在这个过程中,武器管制日趋严格,持有和携带武器越来越变成一种权利意识。
1642-1645
年的第一次英国内战,就直接与民兵有关。
1642
年,议会提出《权利法令》以任命军官控制民兵,遭到查理一世的反对,国王认为民兵应该归他管。内战爆发后,查理一世为打击议会及其控制的民兵,曾试图没收公共弹药库并解除民兵武装。内战虽然以国王的失败而告终,但这段经历使民众意识到使用手中武器的重要性。
此后,英国又经过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光荣革命”,最终确立君主立宪体制。“外人”威廉与玛丽受邀登陆英国,即位国王并接受《权利法案》的约束。该法案第二部分第
6
条——
“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影响很大。
至此,起源于日耳曼部落的持有武器的风俗,在英国演变成比较成熟的民兵权,从一种“义务”,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