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申请机构名称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4、申请机构名称中是否包含“私募”字样;申请机构实际业务开展及宣传推介行为中是否存在突破私募属性,向不确定对象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情形。
三、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审核要点
1、申请机构拟正式开展业务后的主营业务或设立至今实际开展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且,具体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中的哪一类(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2、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中是否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兼营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兼营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形。
3、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兼营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兼营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形。
四、申请机构股东审核要点
1、申请机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认缴出资、实缴出资。
2、申请机构工商登记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被代持股权的隐名股东的具体身份及委托他人代持的缘由,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股东情形。
3、申请机构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如为自然人股东时核查是否为中国国籍,为法人股东时核查法人股东的股东是否为中国国籍,一直核查至自然人为止。
4、如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该境外股东的境内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及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审核要点
1、申请机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任何委托表决、受托表决、归集表决权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与持股比例所对应表决权不一致情形。
2、如申请机构控股股东为法人时,申请机构法人股东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任何委托表决、受托表决、归集表决权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与持股比例所对应表决权不一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