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
、物业管理纠纷:
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1
、秩序维护员:
指受聘于物业或安防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标准)或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维护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防范工作。
22
、危房率: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设面积×100%
23
、使用人:
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24
、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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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专有部分:
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26
、部分共用部分:
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7
、全体共用部分:
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8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29
、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0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31
、物业管理区域:
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32
、投票权:
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3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4
、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再次聘用。
35
、自然解聘
——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36
、提前解聘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37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8
、临时管理规约
——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所准备销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初的精度公约文本。
39
、物业买受人
——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40
、协议方式
——又称谈判方式或者指定方式,是指由招标单位直接选择一家或者几家物业服务企业,与之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41
、物业共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