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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分工专业化的多维观察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20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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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犯罪激增,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严峻形势更令人堪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开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专业从事未成年案件办理的检察内部分工开始形成。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诚然,社会容量增大是基础,但是其中罪关键的因素是社会密度的增加,这种社会密度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连接关系。社会交往密切人群之间的联系,联系会带来社会矛盾与利益划分,导致社会关系复杂化。


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预示着差异的存在,在一个集体中虽然有一个共同的意识,但是对个人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却无法规定,因此,集体意识也会朝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如同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发展过程所昭示的那样,早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产生于控制犯罪、惩治犯罪的司法应对,而随着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推进,青少年犯罪“原罪”属性被广为认同,少年司法呈现“准司法”性质,检察机关也因此顺势而为,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单一追诉普通犯罪的差异,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注重预防矫正的专业化未成年检察部门。可以说,成人世界与未成年人世界的互动关系,以保护为核心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促成了少年的专业化,未检职能专业化也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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