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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 刘浩: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演变漫谈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30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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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星期三的下午,是童德华老师的刑法理论发展史的课堂,刚上课,童老师就说道,“这节课讲我们同学最感兴趣的地方—犯罪构成。”然后,童老师就问我们,我们每个人支持哪个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呢,还是四要件呢,抑或是其它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什么?针对这个线索性的问题,同学们也都讨论得很激烈,颇有一种辩论赛的气氛。最后,童老师进行了总结与陈述,并以此开始对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讲述,整堂课也令我受益颇多。

自己跟本科时相比,上课回答问题的次数大大减少,本科时,可以说是回答了几乎所有的课堂问题,有时一节课站起来几十次是常事,其对于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与逻辑阐述能力具有深远的影响。而研究生阶段,课堂上很少主动发言,倒也不是装深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以后的课堂还是应当争取积极发言的。诚然,尽管当时没有站起来发言,但还是忍不住对犯罪论进行一些阐述。于是,就突发奇想,将一些简单的想法尽可能简约地诉诸于文字,这篇文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论文,在我看来,甚至连论文也不算,就是一种学习,一种分享,故这也是本文再次以“漫谈”为名的根本旨趣之所在。

本漫谈的主要部分是对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简述,尤其是从李斯特和贝林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开始。那为什么要漫谈德国的犯罪论体系呢?而不是从牧野英一,平野龙一等开始漫谈日本的犯罪论体系,也不是漫谈什么英美的或者前苏联的体系呢?是不是意味着笔者也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呢?是的,笔者的刑法学知识主要是建立在德日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上的。但赞同的理由却并不是一些似是而非,堂而皇之的理由,这个之后会慢慢谈到。我们知道,刑法学的理论基石是犯罪论,而犯罪论的基石是行为,尤其是实行行为。

笔者在大三时写作出版的《刑法解释方法论》,涉及到构成要件的解释部分是立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上的,但并未对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进行批判,而只是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比较,并表示了尊重的态度。一方面,笔者没有那个能力,不仅当时没有,现在没有,以后恐怕也难以有能力对犯罪论体系进行重构。另一方面,从大二上学期开始,全面接受德日的刑法学理论,尽管可能到现在有一些部分仍是一知半解,这我也承认,毕竟德日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如此庞大和精细,各种理论学说也可谓是浩如烟海。笔者有时不禁会想,当时如果选择了法理学专业又会如何呢?当然,法理学的理论也是庞杂得很。理论的无边无际时常让我感到茫然,甚至有些气馁,但仍不得不走,自己选择的路,即使躺着也要走完。还记得大二时,写过一篇试图重构犯罪论体系的论文,现在想想,不禁有些自我嘲笑,并伴随一阵阵后怕,不愧是年少无知,并时而轻狂。但岁月的吹拂已经让自己看淡了很多,顺其自然,一切随缘则已。

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简述,并联系我国对犯罪论的争论,也会引起我们一些自然而言地反思。德国刑法学是很发达的,故有种说法是,“谈德国刑法就是在谈世界刑法,谈世界刑法就是在谈德国刑法”。如果说,德国,日本的刑法学是三代的水平,那我国还处于一代的水平。犹如歼10战斗机和歼6战斗机之间的代差对比。如果说德国是一流的水平,我国可能还是三流的水平。但以后一定会迎头赶上的,自古以来,各种后起之秀多了去了。德国在一战前不也是工业革命中的后起之秀吗?但理工科和人文社科的发展态势还不太一样,但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类比。没有什么不可能,因为一切皆有可能。言归正传,笔者赞成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而不是四要件,也不是什么二阶层,四阶层,五阶层,六阶层等。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三阶层的逻辑性更强吗?更有利于出罪吗?都不是。

首先,以四要件为例,你凭什么说人家的逻辑性不强呢?那什么是逻辑呢?百度百科的解释是:“逻辑指的是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是对思维过程的抽象”。有人说,四要件中的四个要件如同汽车的四个轮子一样。其实,逻辑性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1,2,3,4的逻辑性就比四个1的逻辑性更强吗?逻辑既然是思维的规律,是对思维过程的抽象,那它与纯粹的客观规律还是存在根本不同的。逻辑于不同的主体身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且,对过程的抽象能力与抽象程度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所谓的三阶层的逻辑性更强无非是在表面上给人一种更强的逻辑观感,甚至不排除有强迫症的因素作祟。

其次,三阶层和四要件哪个更容易出罪,犹如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哪个更容易出罪的问题一样。请相信,是否容易出罪并不在逻辑,而是在价值观念,并且这种价值观念很容易受其它一些价值观念的影响。在涉及人性等问题时,不能动辄就以逻辑说事,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吗?这多少有些无聊的意味。笔者赞同三阶层的原因,并不是其它的犯罪论体系存在多少弊端,只是觉得三阶层运用起来更顺手,并且感觉知识的总量增加了,更有意思些。尽管也会时常烦躁,但那是另一回事。但是,有一个统一的犯罪论体系而言,无疑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但这与你更喜欢哪一个犯罪论体系没有关系,完全是两回事。喜欢有的时候并不需要理由。如同喜欢一个人,有的时候可能先是单恋其一个名字。是的,在刑法中,这个名字就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未来中国的犯罪论体系恐怕得从历史惯性中探寻,单纯地说联系现实这样一些口号很是无聊,没有站在历史的纵向上,哪里来联系现实的能力呢?这个以后有机会再详细探讨。故先对笔者所支持的德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脉络作一个尽可能简洁的阐述。诚然,德国的犯罪论体系正是沿着古典主义,到新古典主义,到目的论体系,到新古典主义与目的论体系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理性体系的进路予以发展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价值判断的成分也在不断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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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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