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并未追求在《正义论》中止息任何当下的政治论辩。他的野心更为深沉。他希望借由发展一套同时诉诸基本道德直觉以及理性自利的正义论,道德理论能促进一种公共的“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这种正义感将分裂性的冲突置于商定(agreed-upon)原则的脉络中。若我们能够同意“正义”意味着什么,我们对于政治和经济的冲突的看法或许至少能够立基于共同的基础上。与其各说各话,我们或许能聚焦于我们都共同心系的某些事: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意味着甚么。
罗尔斯解释他的理论(他称之为“正义即公平”)的方式,是将之与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社会应保障“为最多数人的善的最大化”之观点)对比。他如此推理:效用主义作为一种权利的理论和对公共善的解释,是有所不足的。在效用主义下,总是诉诸善的最大化以取代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平均效用最大化对最劣势的人所受的未置一词;即使总体效用提升了,他们却可能迎来更糟的后果。
这些顾虑激发了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原则:
1) 每个人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的、而又与所有人的自由之类似体系兼容的整个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a)对最少受益者有最大的利益……以及(b) 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所依系的职位和职务要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基本自由,包含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和良心的自由权;免受任意逮捕和拘押的保障;以及“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则在这些权利受到保障后规范分配;而既然没有任何公民可从任其基本需求未被满足的制度安排中获益,许多人主张它暗示着社会最低保障。
由于罗尔斯想要引导而非止息争议的论辩,他的理论给社会主义留下一扇敞开的门。他思索:某种具有自由—民主制度的“市场社会主义”(market socialism)(他说,而非一党制、苏维埃式的体系)能够实现“正义即公平”。
他的基本原则,看起来仍然暗暗偏好资本主义。把握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罗尔斯将“个人”财产的权利置于分配性的要求之上。尽管他主张这个优先级兼容于平等主义的财产和机会分配,他很清楚表明形成社会契约的基础必须是个体权利,而非共善。相对于社会主义希望的共享丰裕,他的第二个原则诉诸经济成长为“水涨船高”(the rising tide that lifts all boats)的形象,暗示了若不平等可以改善最劣势者的前景则具有正当性。(校按: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科恩(G.A.Cohen)提出“正当性社群”(justificatory community)的观念,亦对此有所批评,见他的《诱因、不平等和社群》(Incentives, Inequality, and Community)文章, 收录在G.B.Peterson所编于1992出版的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XIII。)
当罗尔斯论及他的理论可能造成的经济结果时,他也花费了更多时间讨论它如何适用于“一个准许私人占有资本和自然资源的、经过适当组织的民主国家”。倘若税赋、移转给付(transfers)和公共益品维持机会均等且巩固政治民主,资本主义可能是正义的。
“正义即公平”或许与社会主义眉来眼去,但不难看出为何许多人将之视为对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