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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刚好遇到了这个问题,在2016年12月12日披露的证监会对于公司创业板IPO申请反馈中专门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股东是否属于国有股东、是否应进行国有股标识这一问题进行核查。
国务院决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
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下图是公司在2015年7月3日第一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里,第三大股东兴证创投并没有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下图为拓斯达在2016年12月12日最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里,披露的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化情况。
这一次兴证创投被认定为国有股东(股东名称后带有“SS”,即"State-ownShareholder"的缩写,表明这个人是国家股股东),并将所持有的一部分股份按规定转为社保理事会持有。
我们认为对于存在国有股东的处理方案有俩种:继续持有或退出。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来决定要不要保留国有股东。
(1)选择保留国有股东:需要该国有股东向有关国资部门申请转持批文或取得豁免转持批文(目前已改为备案流程),并按规定将部分国有股份转划社保基金会持有。
(2)退出股权:在综合考虑了国有股东自身转持意愿、持股数量、持股成本、转持批复取得时间等因素,国有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退出股权。
拓斯达和三星新材的反馈意见中出现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想在拓斯达和三星新材的的反馈意见中寻找关于“三类股东”的解释,结果还是没答案,但从这个反馈意见来看,至少证监会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合法性十分关注。
三星新材明确了德华创投不属于私募型基金
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IPO对于股权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股权清晰、稳定,不得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但是,这三类股东最明显也是最新核心的问题就是:实际出资人和管理人是两个主体,我们一般看到的是管理人身份,而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规模、比例、明细等情形是否能够核查清楚需要审慎判断。
项目组是按照以下思路核查三类股东,具体如下:
(1)主体:该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在有关监管部门(主要是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核查该类股东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确认其投资拟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资管协议等文件或存在障碍。
(3)关联关系核查:对于股东中的资管计划或契约型基金,要核查其权益人是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