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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进入景区后在未设置警示标识的泄洪口发生意外事故,景区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1-2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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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 年6月25日上午,肖某某参加其叔丈的下葬仪式,欲通过安达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望峪山庄景区到达下葬地点,因其之前未到过下葬地点,对道路不熟悉,肖某某在进入望峪山庄景区寻找道路过程中,在景区西面泄洪坡道上摔落受伤。

望峪山庄景区系安达旅游公司于2011年自新建村村委会处承包,承包期限45年,肖某某叔丈的下葬地点位于景区西侧矮墙之外的燕塞湖水库区域,不在望峪山庄景区的经营管理范围之内。

事发当日,与肖某某共同参加下葬仪式的人员有100多人,进入景区均未购票,安达旅游公司称无人与其沟通协商,参加下葬仪式人员进入景区未经过其同意,且售票人员无力阻挡100多人的进入。

肖某某认为安达旅游公司未预留通往下葬地点的通道,泄洪坡道旁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辅助设施,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安达旅游公司认为:第一,肖某某亲属的墓地建在燕塞湖库区之内,按照相关规定,水库和水源保护区附近禁止建造坟墓,该墓地的存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安达旅游公司没有义务为肖某某预留通道、提供相邻权便利;第二,肖某某系未经购票擅自进入安达旅游公司管理的景区,安达旅游公司对肖某某没有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的行为目的亦不在安达旅游公司管辖的合理范围内活动;第三,《防洪法》和《防汛条例》均未对泄洪渠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行强行性规定,且在泄洪口不得设置障碍阻水,所以安达旅游公司在泄洪爆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辅助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第四,肖某某在能够清晰观察到泄洪坡道坡陡危险不能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未改变路线与其他亲属从安全通道到达下葬地点,属明知危险仍放任的行为,安达旅游公司对其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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