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宪法解释的方法论问题上,当下不少人强调宪法学研究需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而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法律系统之外的“异观察”,其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与核心意义上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宪法学应该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坚持以“规范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学品格,非此无以建立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15)有人主张,在我国,需加强形式主义的、法学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克服不以实定宪法概念而以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学思维定势,成就宪法学的法学性格,增进宪法规范的权威。(16)
基于对宪法解释学的研究,人们进一步对宪法教义学做了概括。有学者认为,宪法释义学的实质是实现作为法学的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揭示宪法的意义脉络与法律含义,通过法学论证而非道德与政策论证,保证宪法争议解决于宪法秩序内展开,促进宪法规范变迁与知识增长。(17)
不过,宪法教义学在我国面临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境遇。有人认为,当前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面临“释宪文本匮乏”“释宪方法缺失”“释宪功能不明”等多层困境。部门宪法释义学凭借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机制构建中国宪法释义学原理,以此可资为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并为中国的立宪、立法与释宪、释法等活动提供理论参照。(18)在宪法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19)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会面临转型的时期,宪法教义学需回答如何回应社会转型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内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在社会功能分化背景下,宪法也承载了双重功能:抵御政治、经济等系统的直接侵入,将系统外的价值引入法律系统并辐射至整个法律领域。由此,宪法教义学需要实现从确定性向可能性的转变,需要整合安定性与后果考量,通过引入宪法变迁理论,建立“宪法变迁一确定规范可能性的边界一做出宪法决定”的工作流程。(20)
学界还围绕宪法学上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教义学分析。如早期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和研究。(21)有人考察了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农民”与“受教育义务”的规范意义。(22)近年来,有学者从宪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住宅自由所保障的并非被称为“住宅”的物理性建筑结构,而是人格的精神和身体存在于其中、私密且安宁的物理空间,使其免于公权力或他人的干扰,以利于公民私生活在其中能够无阻碍地自由展开。(23)宪法上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性婚姻等问题做了宪法教义学研究。(24)这种应用性的宪法教义学研究当是今后学界更多予以关注的。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法教义学是行政法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带有强烈实践目的的规范法学,应建立真正在规范、意义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规范教义体系。(25)此前,有学者曾对行政法解释学做过研究。(26)近年,又有学者开始系统探讨行政法教义学。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被行政法学术界广泛关注但尚未达成共识的理论问题。在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研究的诸分支学科中,行政法释义学具有基础性地位,构成了行政法学的核心部分。本书对行政法释义学的基本范畴、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概念性与体系性的分析,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公务主体的法律形态、公务员法的基本制度、行政处理的性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人们还对行政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教义学分析。如,“滥用职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直存在较多争议。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回归立法者意志、探寻法律规范之间的脉络关系,可以理清该条款的法律含义;结合司法案例,可以归纳出此条款适用的基本方法与标准;将目光往复于法律含义与司法实践之间,使我们对该条款的内涵、适用以及地位的认识更为清晰。(27)有人从转基因争议的认知逻辑展开,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在于确立“积极研究、慎重推广”的基本战略。这需要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需要学术研究的参与贡献。考察转基因法律规制的已有研究,在转基因法律规制体系问题上,通论认为这个体系并不完善。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形式的完善才是体系完善性的唯一评价标准,实质的漏洞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弥补。(28)
我国行政法(释义)学的30年发展及其本土化过程,还未得到过充分研究。有学者以居于行政法释义学核心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在学说—立法—裁判的互动中对此加以考察。对“行政行为”概念的源流、解释及其功能变迁研究显示,行政法学的一部分内容源自民国和外国行政法学概念与体系,并影响了立法。对立法的适用和解释形成判例,从而使学说落地生根。对判例中适用和解释行政法的梳理、归纳和反思,又促成行政法学的反思和不断更新,在主要基于逻辑推演和移植的学说中,构筑了本土化的释义学体系。(29)
受到德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也形成一定的教义学研究传统,这尤其体现在民法学领域。(30)近年来,中国大陆学者开始把国外民法教义学作品引介过来。(31)舒国滢教授基于欧陆近代法学知识谱系,对民法教义学做了一定研究。(32)对国外相关作品的译介,对丰富我国民法教义学研究非常必要。
近些年来,我国已有一些民法教义学方面的理论成果。较早的研究如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进入后立法时代,民法的体系化,已然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体系化的思维,是法教义学的逻辑主线。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既有助于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亦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民法的双重体系,有助于保障民法规范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促进法律适用与社会的互动。(33)有学者在宏观层面上认为,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是我国民法发展的关键性任务,应围绕这项任务深入探索有关基本理论问题,就法教义学及法学方法论营构系统观。它能以实证化的智识权威融汇立法、司法与学术,并成功地避开法律学术被边缘化的宿命。社科法学可以成为法教义学的补充和参照,借系统耦合作用而相得益彰。(34)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教义学研究,更多体现在对一些具体民商法律制度及规范的具体教义学分析中。(35)总体上看,研究潮流是要转向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的民法解释论研究,这对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至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