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主营业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
(二)提供相关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及组织;
(三)在合作区开展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科研机构。
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奖补登记
申请本细则奖补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包括现有及新注册的)须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ycfz.hengqin.gov.cn)进行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遇主体登记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通知为准):
(一)在本细则生效前已经在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机构及组织,须在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完成申请奖补主体登记。
(二)在本细则生效后在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可以在获得企业营业执照当日或之后随时进行登记。
依据本细则申请奖补的对应期间不得早于进行登记的月份。
上述企业、机构及组织如实地办公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登入平台进行更新,若企业、机构及组织逾期更新实际办公地址的,经济发展局有权采取减少或者不予拨付奖补的措施。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申请奖补登记的企业、机构及组织不能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扶持。
第五条
申请奖补基本要求
申请奖补基本要求一:
申请本细则各项补贴的企业、机构及组织需满足对应本细则逐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奖补基本要求二:
(一)企业、机构及组织在符合“申请补贴要求一”的基础上,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实地研发人员人数”和“产业化投入金额”两个要求才能获得本细则对应最高额度的奖补;
(二)若企业、机构及组织符合“申请补贴要求一”,但无法同时满足“实地研发人员人数”和“产业化投入金额”两个要求,则其可获得本细则对应最高额度奖补档位需下调至同时满足“实地研发人员人数”和“产业化投入金额”对应的档位。
申请奖补基本要求的说明:
(一)申请单位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自主知识产权的委外研发产品不予补贴;
(二)申请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第三十四条支持打造人才培训基地补贴的单位,不受前述“在合作区及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人数”规定的限制;申请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活动补贴的单位,不受前述“在合作区及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人数”及“在合作区的产业化投入”规定限制。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
建立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机制。
专家委员会根据要求主要负责评审本细则中的标杆项目、平台项目,就项目的社会价值、科学价值、临床价值、市场价值、团队价值发表评审意见。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决策的重要参考。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澳门特区政府药物监督管理局推荐的专家组成。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一般情况下,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专家不少于两名,澳门特区政府药物监督管理局推荐的专家不少于三名。原则上评审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专家须对评审项目出具没有利益冲突的声明。
第二章
支持标杆项目发展
第七条
支持标杆项目落户
面向全球大力引进研发强、成长好的产业项目。对合作区重点支持领域开展研发且其以货币方式新增实缴出资累计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按其新增实缴出资的百分之十给予最高两千万元奖励,按照四比六比例分两笔拨付。
支持引进优质澳资项目在合作区落地,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澳资项目,按其新增实缴出资的百分之十二给予最高两千万元奖励,按照四比六比例分两笔拨付。
申请标杆项目落户奖励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不低于一千万元;
若申请单位为融资主体,还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合作区的产业化投入(不含地价)累计不低于五百万元;且实地研发人员不少于五十人时,可以申请第一笔奖励;
(二)第一笔奖励到账当年,其产业化投入(不含地价)同比增长不低于百分之十,且实地研发人员人数同比增长不低于百分之十,可以申请第二笔奖励。
若申请主体非融资主体,不满足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条件,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合作区的产业化投入(不含地价)累计不低于七百五十万元,且实地研发人员不少于七十五人时,可以申请第一笔奖励;
(二)在该单位第一笔奖励到账当年,其产业化投入(不含地价)同比增长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且实地研发人员人数同比增长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可以申请第二笔奖励。
实缴资本(含认缴时间)、股权投资协议签署时间应在本细则出台后。
每个单位仅可申请一次本条规定的奖励。对已获得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澳深合执字〔2022〕59号)第六条补贴的单位不得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标杆项目加大投资
对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标杆项目建设生物医药大健康实验室或者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车间,按每平方米两千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五百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擦亮“澳门注册+横琴生产”品牌
第九条
支持“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或者“澳门设计”
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并获许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按实际生产费用(不含原料费,下同)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注册人、备案人,下同)在合作区的关联公司,每个品种最高两千万元补贴,每家机构年度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四千万元。优先重点支持生物制造的新质生产力技术支撑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项目。
申请本条补贴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合作区有研发的企业;
(二)中医药产品须通过申请单位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取得澳门特区政府药物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证明书或者澳门非药产品分类证明文件。澳门非药产品须提供在澳门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且单个产品须年销量超过十万盒(袋、瓶)或者年销售额超过两千万元(需无关联交易),产品处方须主要为具有功能性的中药、天然产物或者生物合成的成分。
第十条
支持企业在横琴生产
对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内进行生产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按实际生产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品种最高一千八百万元补贴。每家机构年度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千六百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取得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类许可
对取得首次核发或从合作区以外购买、转移、引进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A、B、C、D类)的申请主体,奖励一百万元,若符合以下标准还可叠加:
(一)在获得上述药品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若在二十四个月内开始生产,在开始生产的次年,按该产品购买批件并纳入研发费用项下的百分之四十给予奖励,且该笔奖励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每年企业可获得的奖励均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百分之三十、第二年百分之三十、第三年百分之四十。
(二)同一品种累计奖励最高二千万元,每家机构年度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五千万元。
对取得首次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的企业,奖励五十万元。
对取得首次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奖励三十万元。
对取得首次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奖励二十万元。
申请本条任一奖励的申请单位,其生产许可证均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同一产品或者同一生产线,只补贴一次。
第四章
支持澳琴企业国际化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走出去
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的,每获得一个品种的国际注册批件,以取得批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一次性给予百分之五十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如果形成实质性出口的,再一次性追加三十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