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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华阳人一定要细看!

华阳那些事儿  · 公众号  ·  · 2018-09-24 18:2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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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房数卖” 纠纷中,签订合同后房屋未交付且均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优先保护签约时间和付款时间在先的买受人—— 肖某与沈某、郑某的“一房二卖”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肖某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沈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肖某, 成交价为680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肖某 向沈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

2016年8月 肖某向沈某支付购房款340000元

2016年9月沈某擅自违约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郑某, 成交价为860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 郑某向沈某支付了定金10000元

2016年10月沈某告知肖某其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并 转账退还肖某已支付的购房款390000元

得知沈某毁约,肖某诉至法院。郑某在得知沈某“一房二卖”的情况后也诉至法院,肖某、郑某均要求沈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中肖某、郑某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合法占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一房二卖”纠纷中两份合同均有效且肖某、郑某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肖某、郑某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合法占有该房屋, 法院优先保护签约时间和付款时间在先的肖某。

沈某因房价上涨而违约以期获取更大利益,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该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应当向肖某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故一审判决肖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沈某协助肖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经法官向郑某释法说理后,郑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沈某退还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172000元、赔偿房屋上涨损失70000元。


最终一审判决解除郑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沈某退还郑某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70000元。 宣判后,两案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两个以上买卖合同,形成两个以上具有重叠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一房数卖”。

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时期,出卖人受利益驱动,与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部分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常有发生。法院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案例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不愿意继续出售房屋,并在涉案房屋上另行设立抵押登记,给房屋过户设置障碍,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卖人应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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